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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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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史稿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62054924
  • 作      者:
    安国胜著
  • 出 版 社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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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史稿》试图勾勒出一幅较为完整的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历史画卷,对整个过程中所影射出来的中国法律本身的一些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同时提供一个从国家利益看待法律问题的视角,并为学界在这一课题上的进一步研究提供基础文献索引。当然,这几点只是作者的美好愿景,因外部条件及作者自身的能力所限,画卷未必完整、观点未必正确、视角未必新颖、文献未必全面,一切都有待读者诸君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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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史稿》:
  可以这样说,欧洲人在奥斯曼帝国和其他尚未完全成为其殖民地的国家维持、攫取领事裁判权的过程就是他们破坏由他们自己创立的近代国际法的过程,而对此欧洲人却认为是正当的,这便是近代以来领事裁判权问题的核心。在近东是这种情况,在远东亦复如是。在打开了通往东亚的航路以后,欧洲人扬帆东来,日本和暹罗(今泰国)都曾出现过领事裁判制度的雏形。“十七世纪之初叶,日本幕府政府以书面证书许葡萄牙、西班牙、英国、荷兰诸国侨民得依照本国法权管辖之权利。惟此项允许全由幕府之自愿,得任意撤回,不受拘束。”关于欧洲人在暹罗早期取得领事裁判权的情形,民国时期外交官金问泗曾做《暹罗领事裁判制度沿革考》一文,谓:当十六七八世纪之时,旅暹外侨,亚洲则有中国人、亚美尼亚人、波斯人、印度人、马来人及皈依耶教之日本人等;欧洲则有葡萄牙人、荷兰人、英人、法人、丹麦人。凡此诸种,各举头目(Captain)一人,以理同种人民之诉讼。顾头目虽由外侨自举,仍须经暹王承认,视同暹罗官吏,隶属暹罗政府。
  1664年8月22日与荷兰东印度公司订约,订明凡公司服务人员,于暹罗国犯重大刑事案件,送交公司经理,照荷兰律审断;暹王与暹罗法院,均无审断之权。设经理犯重大案件,由暹王谕令拘捕,一面知照荷兰总督,移解讯办。故荷兰侨商犯重大刑事案件,即使被害人为暹罗人民,亦不受暹罗国管辖。1685年12月10日,与法国订约,准法国传教,一面特置委员一人,由法国牧师保荐,暹王派充,以办理教案。但遇有案件,应于判决之先,将案情知照暹罗法官,请其查核。次日,复订一约,订明凡不为暹王或其官吏服务之法国人,设有犯窃盗罪或其他罪名情事,而原被均为法国人,则应归法国东印度公司之经理讯办。倘有不服判决,愿向暹王之官吏申诉者,应俟奏明法王听候训谕后,再将判决执行。设该公司服务人员犯民刑案件,而受害者不为法国人,则由经理与暹罗法官会同审讯,照暹罗律判决。1687年12月11日,又订一约,订明凡有民刑案件,仅关公司之服务人员,不问其为法国人或他国人,概归经理审断。设有一造不在公司服务,则管辖权仍属暹王,但经理得一面宣誓秉公审断,一面实行判决。
  虽有学者认为这些条约就是欧洲人在暹罗取得领事裁判权的肇始,但大部分中外学者都持有不同的看法,因为此后暹罗于“1826年6月20日与英国订约,订明英人在暹,暹人在英,一切均须遵守所在国法律;1833年3月20日与美国订约,订明美国人在暹罗经商,一切均应遵守暹罗国之法律与其习俗,至1855年复与英国订约,始设领事裁判制”。刘师舜引述西方学者的研究,称:“十七世纪所订之条约,虽已微见领判权之端倪,然终未付之实行,故谓1855年前泰国犹无领判权之存在,亦无不可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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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序二
序三
序四
序五
前言
引言

第一章 中国涉外司法管辖的传统与嬗变
第一节 唐朝:化外人法条背后的理性与宽容
第二节 宋元时期:宠绥蕃商与遵循旧制
第三节 明代对外人司法管辖模式的变化
第四节 清朝前期:照猫画虎的“化外人”律条
第五节 中俄早期条约中的司法管辖权问题

第二章 鸦片战争前中国涉外司法:澳门模式
第一节 明清两朝的海禁政策及其影响
第二节 明帝国治下的澳门涉外司法管辖
第三节 清代澳门司法模式的形成
第四节 澳门司法模式的运行与挑战

第三章 鸦片战争前中国涉外司法:广州模式
第一节 西方人接踵而至
第二节 广州制度下行商在中外司法冲突中的角色
第三节 通商初期英国人对司法权的要求
第四节 广州模式下的中西司法冲突(一)
第五节 广州模式下的中西司法冲突(二)
第六节 乱局:1820-1821年的广州涉外凶案

第四章 英美谋求在华领事裁判权的酝酿和准备
第一节 领事裁判制度的起源与演进
第二节 英国遣华使臣对司法权的要求
第三节 广州中英司法管辖上的僵局:1794~1833
第四节 英国在华设立法庭的法案及其实施
第五节 鸦片战争前美国在司法权问题上的态度

第五章 外国取得领事裁判权的首批条约
第一节 具结之争与林维喜案
第二节 拱手相送的领事裁判权
第三节 英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正式确立
第四节 顾盛的得意之作:中美《望厦条约》
第五节 首批不平等条约的完成

第六章 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扩大与深化
第一节 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根基:《天津条约》
第二节 领事裁判权的扩大:缔约国数量的增加
第三节 领事裁判权的深化:外国在华审判机构
第四节 日本与俄国的在华领事裁判权

第七章 领事裁判权的衍生品:观审与会审
第八章 透过案例看领事裁判权
第九章 中国对领事裁判权的认识与反应
第十章 领事裁判权与清末法制变革
第十一章 北洋政府时期的收复法权运动
第十二章 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最终撤废
附录南京国民政府1928年与十二国签订的新约内容要点
附编领事裁判权与治外法权之辨
文献目录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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