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汉代考核地方官员的上计制度
公元前202年刘邦消灭项羽之后,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二个统一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西汉王朝。西汉建国伊始,汉高祖刘邦就非常关注考核制度的创立和完善,制定了《上计律》。
汉代对百官的考核主要通过以《上计律》为基础的“上计”制度来实现。在继承前代上计制度的基础上,汉代的上计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逐步形成了县上集簿于郡、郡上计簿于朝廷的两级上计制度。“秋冬岁尽,各计县户口、垦田、钱谷入出、盗贼多少,上集簿。丞、尉以下,岁诣郡,课校其功。功多尤为最者,于庭尉劳勉之,以劝其后。负多尤为殿者,于后曹别责,以纠怠慢也。”以上所载是县上集簿于郡,县级官员接受郡太守的考核。①汉代承秦制,每郡置太守一人,“凡郡国皆掌治民,进贤劝功,决讼检奸。常以春行所主县,劝民农桑,振救乏绝。秋冬遣无害吏案讯诸囚,平其罪法,论课殿最。岁尽遣吏上计。”②郡国守相则负责对属县官员进行考核,同时接受朝廷的考核。“汉制,郡国岁尽遣上计掾史,条上郡内众事,谓之计薄。”③这是郡国上计于朝廷,称计簿。郡国在上计于朝廷之前,各县要先上集簿于郡国,郡国将治下各县的情况汇总后,制定本郡的“上计簿”,年终由上计掾史进呈计簿于朝廷,当郡国的上计掾史到达朝廷后,进行会课。所谓会课就是由主管考核的官员向郡史提出种种问题,郡史则必须当面回答,用这种方式来考察郡守的政绩。一般由中央政府最高行政长官丞相和最高监察长官御史大夫负责对地方最高行政长官郡守的考核。可见汉代对郡县官员实行的是与郡县制相对应的两级考核制度。
此外,汉武帝时期正式建立了“刺史按察”制度,与上计制度相配合,除了及时纠正地方官员的不法行为,也可以发挥防范地方官员上计业绩不实的作用,这是汉武帝加强中央集权的一个重要举措。当时,将全国划分为十三个监察区,设置了十三部刺史,以加强对地方长官的监察。刺史监察的对象主要是郡国二千石官员①,每年岁末回京上奏各地监察情况。另外,由御史中丞负责对刺史进行考核。刺史按六条问事的规定对郡国长吏进行察核:“汉制,刺史以六条问事,非条所问即不省。一条,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二条,二千石不奉诏书遵承典制,背公向私,旁诏守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三条,二千石不恤疑狱,风厉杀人,怒则任刑,喜则淫赏,烦扰刻暴,剥截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妖祥讹言。四条,二千石选署不平,苟阿所爱,蔽贤宠顽。五条,二千石子弟恃怙荣势,请托所监。六条,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割损正令也。”②以上六个方面的问题既是刺史按察郡国长吏的主要内容,也是年终会课时朝廷考核郡国长吏的重要依据。因此,凡是“六条”范围内的内容,刺史都要如实上报皇帝。刺史按察制度的实施,不仅加强了朝廷对郡国长吏的监察力度,还发挥了是对郡国上计内容的核实作用,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范郡国长吏上计时的弄虚作假。因此,它是对上计制度的一项重要补充。
除了对地方官的考核制度之外,对京官也要考核,即由公卿百官逐级考核其下属,称为“考功课吏”。其考核的时间是每年一小考,三年一大考。每次考核都要举行专门会议,公开对官吏进行评定,亦称会课。如果认为必要,还可以令被考核的官员到会接受质询。主持考核的官员根据查问情况及其他已经掌握的情况对被考核官员进行考评,分出殿和最。考核结果汇总后,由丞相和御史大夫慎重上奏皇帝,皇帝据此对京官分别进行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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