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慈善基金会
基金会主要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而成立的以公益事业为目的的非营利性法人。与慈善法人社团相比,西方慈善基金会(尤其是那些资金雄厚的大型基金会)通常并不对弱势群体和陷入困境者直接施以援助,而是关注造成贫穷与其他社会问题的根源。它们捐助支持的是对这些问题的深层次研究,以及关于解决之道的探索。一般而言,基金会在注册、财务等方面比慈善社团法人受到更多的法律制约。
就美国的情况看,基金会主要可以分为四类:一是独立基金会,资金来源大多数是个人或家庭捐赠,运作方式是给各种机构的项目捐款,如洛克菲勒基金会、卡内基基金会等;二是社区基金会,主要资金来源不是一家而是多渠道的,可能包括个人的捐赠或遗赠、家族的捐赠、公司捐赠、地方政府的拨款以及其他机构的捐赠等,具有公私合营的性质。这种基金来源决定了社区基金会的资本数额常常不是太大,所以,社区基金会有时必须一边筹款、一边资助社区里的公益服务事业;三是公司基金会,资金来源是营利的企业捐赠,但是作为独立机构运作,主要通过捐款运行,多数为一般慈善目的,但也不排除与公司形象及利益有关的考虑,如福特基金会、通用汽车基金会等;四是运作型基金会。类似于非营利的研究机构,资金来源多为单一的私人或家庭,自己的工作人员按照既定宗旨直接参与项目运作,而不是捐款给他人。
就德国的情况看,基金会可以由私人机构创立,也可以由政府创立,大致分为公立基金会和私立基金会两类。公立基金会的设立由当地议会批准,主要承担政府赋予的任务。经费预算为2年制,本金可以动用。公立基金会的董事会里至少要有一名来自政府部门的代表,以监督公共利益的落实情况。监事会由政府有关人员和金融家组成。基金会的投资计划由州政府批准,财政部门对其进行日常监督。私立基金会设董事会和监事会,负责人由自己选出,政府不予指派。一般情况下,私立基金会在进行项目筹资时,自己要承担三分之一左右的资金,这将使私立基金会在项目实施时更具有公益性的特点。公立基金会和私立基金会都必须保持公益性。一般情况下,公立基金会主要是替政府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产品,往往与各大政党或政府的职能部门有着多重联系。私立基金会筹集资金相对来说比较容易在资金的使用上满足该机构的公益意愿。
法国基金会在历史上早已存在,但直到1987年法国颁布了有关科学文体事业发展资助法,才确立了基金会的身份。法国基金会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私人基金会,可以被承认为公益部门;二是隐性基金会,指在一个被承认的公益基金会内部建立的基金会;三是企业基金会,由最初提供捐赠的企业建立。目前,法国有486个被承认为公益部门的私人基金会、1500个隐性基金会、65个企业基金会。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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