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共同自由》:
有的人父母开明,有的人父母专制;有的人勤奋,有的人懒惰;有的人选对了专业,有的人人错了行;有的人运气好,有的人运气差等等。这些因素决定了自由能力的千差万别。就自由能力而言,人生而不平等。现代社会中的主体不仅仅是个人,还有组织,包括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政权组织。组织的能力也是千差万别,小到家庭,中到企业或NGO,大到国家政权。再强大的个人与强大的组织相比也是渺小的。个体常常附属于一个组织或者多个组织,当考察个体的自由能力时,我们必须将个体及其背后的组织能力考虑进来才能全面。物质能力也决定了主体的自由能力的巨大差别,相对于步行来说,拥有汽车、火车、轮船和飞机等现代交通工具的人的活动范围无疑是不同的;国力衰弱的军队与国力强大的军队的战斗力是没法比的。俗语说的“财大气粗”就体现了经济实力对主体的自由能力的影响。主体的自由能力还受到其他主体能力的制约,在专横的家长的威慑下,子女的自由能力无疑是很有限的;在一个组织中,个体的自由能力与该组织中其他主体自由能力的强弱关系很大。“山中无老虎猴子称大王”说的就是这个道理。
1.2.2 自由权利
一个人具有自由能力或者一个人不具有自由能力,人的自由能力是否都应该得到保障?或者说哪些应该得到保障?哪些应该加以限制?这涉及到社会制度的问题。自由通过制度的保障成为权利,此时自由表现为权利,称为自由权利。制度包括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制度决定了自由能力的正当性,不同制度决定了不同自由能力的正当性。具有正当性的自由能力就成为自由权利,不具有正当性的自由能力不能成为自由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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