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与法律评论(第5辑)》:
第一个感觉是,近二十年来,国内的美国史研究发展很快,出现了一大批优秀的中青年学者,专著方面的成果也不断涌现,但在宪法史研究的领域内学术积累尚不够,严肃的、基于材料基础上的原创性研究很少,还不能支撑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美国宪法史领域的存在。过去十多年,国内翻译了多种美国宪法研究和宪法史的作品,但使用的范围基本局限在法学专业的学者圈里,影响力十分有限,缺乏连贯性,不成系统。
如果说在国内要发展美国宪法史的教学,首先需要有足够的中文研究成果的出现(光靠翻译,无法支撑一个真实的学科),还要有一批做过实证研究的专业学者的存在,他们各自有自己的专业方向和研究特长,构成一个研究群体,相互补充。另外,宪法史是历史学,也是一种跨学科的领域,涉及宪法学、政治学、哲学、和司法制度等学科,有一定的专业性,教师需要有跨学科的知识基础。再者,与美国史(或者外国史)的研究一样,美国宪法史的教学和研究是否得以发展取决于国内的“现实需要”(至少我的感觉如此),取决于是否有一个“政治正确”的“学术”环境。这是不幸的,但也是必须面对的现实。如果机会对头,这个领域是非常有潜力的。
第二个感觉是,在国内讲美国宪法史比在美国大学更具有挑战性。一般来说,在美国大学讲宪法史,你需要做两件事:第一,讲清楚美国宪法的历史;第二,讲清楚美国宪法的历史之于美国历史和美国人的意义。在国内讲美国宪法史,除了做到这两点之外,你还需要讲清楚美国宪法史之于“外国人”(如中国学生)的意义。学生来选这门课,一方面是来汲取知识;另一方面可能会抱有一种“现实关怀”。这一点,与在国内教外国历史、外国文学、外国哲学或外国文化课所面临的情形很相似。作为教师,你可能也自觉不自觉地抱有这样的“关怀”。国内学生提出的问题与美国学生非常的不同,看问题的角度不同,思考的问题也不同,这对教师来说其实是一件非常好的事,因为它们带给你不同的思考,也很有刺激性。
回答好国内学生的问题,也并不容易,因为较之于在美国大学讲课,学生与你讲的主题之间又多了一层隔阂。无论美国学生对美国宪法史的细节如何的无知,但他们毕竟是在美国社会长大的,从小学就开始上“公民知识”课(civics),中学又受到美国式“政治课”(包括美国历史)的教育,18岁开始参加选举,日常生活也与美国宪法息息相关,所以一些中国学生感到陌生的美国历史和法律知识对他们来说是常识,稍一提及,便可意会或领悟。如同我们在国内讲中国现代史,一讲“辛亥革命”或“文化大革命”,大家都知道是什么。在国内上美国宪法史,需要给学生补充大量的美国历史的背景知识,做大量的铺垫,帮助学生理解某一宪政发展和或某一案例判决的意义。譬如,讲“马伯里诉麦迪逊案”(1803年),你不光只是让学生读马歇尔大法官的判决意见,知道“司法审查权”,而是要讲美国早期的政党政治,讲联邦党人与民主共和党人在1800年总统选举中的权力斗争,讲马歇尔与杰斐逊的“斗智”,还要分析马歇尔判词中的历史语境和推理逻辑,这样学生才能了解“司法审查”原则的来龙去脉,了解其包含的政治意味。又如,讲“屠宰场案”(1873年),你得给学生提供这个案例的历史背景,包括重建政治和制定第十四条宪法修正案的历史,还得讲路易斯安那州政府关于管制新奥尔良市屠宰业规定的立法背景,并讨论“dueprocess”的法律史,这样学生才可能有机会理解大法官米勒判决中的“双重公民权”和菲尔兹大法官异见中的的“实质性正当程序”权利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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