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明代不同,晚清局所种类繁杂、功能广泛、数量众多,虽然堂而皇之地处理诸多重要事务,维系着直省各级官衙的经济、军事、外交运作,却长期未被纳入正式职官建制。光绪朝前期至中叶,清廷三令五申裁撤整顿,成效甚微。
晚清局所最早起自何时,因官书无确切记载难征其详,但与鸦片战争前后内外战事开展、战后秩序重建有关,则大体不差。据《清实录》,道光八年(1828)琦善所奏已出现善后局的称谓[1],咸丰初的奏章显示,此时东南沿海各督抚的军营里,也有为军需供应而设置的局所,如军械所、火药局、报销局等。[2]与此同时,东南各省因战乱导致衙署焚毁和人员逃亡,不能正常维持行政运作,也设置了一些临时机构,以设局办事之名,处理相关军政事务或善后。为维持地方治安,防止匪乱殃及无辜,各省大都在这一时期设置了保甲局,不少还延伸至州县。
光绪十年(1884)底,户部曾在一份筹划军饷的复折中提及:“溯查设局之始,咸丰年间各省未经收复,地方不能不设局办事,且为设局以破衙门官吏窠臼。”[3]宣统年间,直隶谘议局议员也追溯:“局所之设,原于咸同之际为行军一时权宜,非国家法定官制。自是厥后,时局日变,旧有之官不周于用,局所之设愈多。”[1]两说不仅分别代表了朝野的看法,时间上也均与宋晋奏疏相佐证。故道光年间虽已有善后局之设,但咸丰时期才出现较多的军政类局所,起因则是战乱使得各地官衙遭到破坏,不得不打破成规,权宜行事。
善后局在军兴时各省所设局所中颇具代表性,不仅涉及战事的相关各省普遍设置[2],而且管辖范围较广,权力较大。战事平息后,善后局职能大体依循善后和重建两方面延续拓展。每逢变乱,往往设局善后,如八国联军撤兵,顺天府尹陈夔龙奏报,为安抚流民及乱后重建,惟有设立善后总局,将从前之各局所一律暂行裁撤,统归善后总局办理”。[3]其主要任务是在督抚主持下,统筹军需物资、安置流民,核实与造报军队及各级官员死亡失踪人数,抚恤阵亡者家属,并采取各种措施,调集人力物力,恢复和维持社会秩序。陈夔龙就任湖北巡抚,奏陈“湖北善后局收款向以盐课厘金为大宗,所有供支京饷、协饷、营饷以及杂支各款,均仰给于此。”[4]说明这一机构掌握该省财政大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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