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公共事务学院文库:社会保障性住房供给机制及方式研究》:
(三)规范的建设标准
1.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是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及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统筹研究确定。社会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门对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考虑到家庭人口问题,各地可以把廉租房的面积标准按户型做相应调整,可以规定一房型建筑面积35平方米,两房型建筑面积50平方米,三房型建筑面积60平方米。保障性租赁房一房型建筑面积40平方米,两房型建筑面积60平方米,三房建筑面积70平方米。
2.经济适用房的面积标准。按照国务院要求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各地区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通过综合考虑群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来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和各种套型的比例。在我国大部分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都以中小套型为主,一般情况下建筑面积控制在60—100平方米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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