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儿童福利机构建设方面,山东省、四川省、贵州省、江西省和江苏省等地继续实施“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在30万人口以上和孤儿较多的县(市、区)设置儿童福利机构,并提出孤儿较多的县(市)可独立设置儿童福利机构,其他县(市)要依托民政部门设立的社会福利机构建立相对独立的儿童福利设施,并根据实际需要,为其配备抚育、康复、特殊教育所必需的设备器材和救护车、校车等,完善儿童福利机构养护、医疗康复、特殊教育、技能培训、监督评估等方面的功能。江西省提出集中供养的孤儿原则上全部进入专业的儿童福利机构,床位不足的可选择转移到养育条件较好的儿童福利机构,所需经费采取“异地养育、原地出资”的办法从孤儿基本生活费中解决。可见,江西省在儿童福利机构的配置方面力度相对较小,不能保证孤儿就近安置。
总之,从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之前,孤残儿童福利作为一项独立的福利事业建立起来,政府对孤残儿童给予养护方面的社会保护。但是,这一时期的孤残儿童福利事业的发展明显滞后于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由于传统养育观念中将照顾儿童依然归结为家庭责任,国家只负责最低限度的保障,只关心衣食问题,救济水平很低,孤残儿童生活比较艰苦。但与新中国成立前的收养政策相比,已有明显的进步。改革开放后,随着家庭寄养工作的实施和不断深入,残疾儿童的照顾质量得到了整体提高。使他们的身体发育、运动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心理和人格发展、社会交往等能力,均比机构养护有一定的进步。但是,无论是农村还是城市,寄养家长对残疾儿童的责任偏重于养护,将康复训练和特殊教育寄希望于儿童福利院,而儿童福利院由于专业人员的匮乏和物质资源的短缺,也无法真正开展康复训练和特殊教育,从而使孤残儿童的康复和教育需求得不到满足。
2.非孤残儿童养护政策
新中国成立至今,非孤残儿童养护政策的演进过程可分为两个阶段:一是国家一单位保障时期的养护政策,二是国家一社会保障背景下的养护政策。需要强调的是,非孤残儿童的养护待遇在城市和农村之间存在着较大差距。以上的演进过程是指城市中的非孤残儿童养护政策,不包括农村。因为,在农村几乎没有相应的非孤残儿童(原生家庭中的残疾儿童)福利待遇。
(1)国家一单位保障时期的养护政策(20世纪50年代初-70年代)
非孤残儿童所得到的福利服务与福利院的供养和家庭寄养收养政策不同,原生家庭中的养育与职工福利紧密联系在一起。从某种程度上说,原生家庭中残疾儿童福利是职工福利的一部分。新中国成立后,生育保险制度成为保障生育过程中因职工收入受损而给予收入补偿、医疗服务和生育休假的社会保障制度。其中生育津贴对母亲的工资收入损失给予经济补偿;医疗护理费是对包括产前检查费在内的与生育相关的医护费用的补偿,生育补助是对生育保险对象及亲属的生育费用给予经济补助,称为婴儿津贴和保姆津贴。残疾儿童作为儿童的天然组成部分,同样可以通过父亲或者母亲的生育保险获得经济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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