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儿童发展权
儿童发展权是指儿童个体享有的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包括身体、心理、认知及个性的健康发展。儿童发展权以生存权保障为前提,以个人能力的扩展与个性的充分发挥为导向,通过受教育权、信息权、参与权、劳动权及财产权等的享有得以实现。影响儿童发展权的因素既包括与儿童生活及学习密切相关的具体的人、事、物等微环境,也包括儿童生存的宏观经济社会环境。1986年联合国《发展权宣言》强调“人是发展进程的主体”,认为“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创造有利于人民和个人发展的条件是国家的主要责任”。《儿童权利公约》所确认的儿童发展权主要包括受教育权、获得适当信息的权利、思想和宗教自由、文化与社会生活的参与权等。
(一)儿童受教育权
儿童受教育权是指儿童依法享有的接受教育的权利,包括学前教育、学校教育或其他教育培训。儿童受教育权是儿童健康成长不可或缺的权利,因此儿童的基本教育应当是免费的、强制性的义务教育,任何人不得妨碍或剥夺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机会。《儿童权利公约》第28条规定,缔约国确认儿童有受教育的权利,并在机会均等的基础上逐步实现此项权利,包括实现全面的免费义务小学教育;鼓励发展不同形式的中学教育,包括普通和职业教育;采取措施鼓励学生按时出勤和降低辍学率;应不断改善各级学校的管理制度、奖学金制度、教员的物质条件。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在《全球谅解、合作与和平和涉及人权与基本自由教育的建议》中指出,广义的教育不局限于任何具体活动,而是指在得益于同时造福于国内和国际社会的前提和目标下,个人和集体学习使自身能力、思想观念、资质才能、知识学问得到全面发展的整个社会生活过程。
《儿童权利公约》将现代教育之目标描述为:(1)最充分地发展儿童的个性、才智和身心能力;(2)培养对人权和基本自由以及《联合国宪章》所载各项原则的尊重;(3)培养对儿童的父母、儿童自身的文化认同、语言和价值观、儿童所居住国家的民族价值观、其原籍国以及不同于其本国的文明的尊重;(4)培养儿童本着各国人民、族裔、民族和宗教群体以及原为土著居民的人之间和平、宽容、男女平等和友好的精神,在自由社会里过有责任感的生活;(5)培养对自然环境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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