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外公务员资格考试制度的经验
在国外普遍实行公务员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公务员资格考试制度在一些业已建立健全的公务员制度的国家得到普遍推行。公务员职业资格考试是建设统一的公务员考试制度的主要途径。在一些较完善施行公务员制度的发达国家,公务员的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得以充分实施,各国对事务类公务员都有统一的职业能力标准和专业水平要求。
1883年制定的《美国文官法》规定,文官委员会根据考试科目的相对重要性,凡平均获得百分制的70分以上的人员即达到考试最低要求,均获得被任用为文官的资格。文官委员会严格按分数高低排列名次,编制候用人员名册。当收到有关部门要求提供文官合格证书人名单的申请时,文官委员会按拟补充的每一空缺职位提供成绩排名前三位的合格人员,供录用部门根据调查和面谈进行挑选。如出现第二个职位的空缺,应从证书名单上未被挑选的另外两名中选拔。
《日本国家公务员法》规定,每年竞争考试之后,按成绩高低记载录用考试合格者的姓名及其得分,编制各种职位的录用候补人员花名册。录用部门每录用一人,必须依次从候补花名册中五个高分的候选人员中选择。如果花名册中已没有候选人,也可以从其他合适的名册中选择有履行该官职的条件,而且本人又同意的候选人中选拔。录用候补花名册保存一年后或符合人事院规定的事由时,可宣布作废。公务员资格一般只保留一年,第二年考试重新编制此类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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