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主动改革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避免权力中心二元甚至多元化
改革实践中存在一个误区:认为权力分散有助于遏制权力、遏制腐败,这是民主法治的必然要求。这话本身并不错,但要视权力来源及其性质的特定语境而定。语境使用不当,贻害无穷,并会因制度缺陷而将人性“恶”充分凸显。
自古以来,无论是专制社会还是民主社会,一旦权力中心二元甚至多元化,必犯人性大忌,也必然容易产生问题。比如我国清末的光绪和慈禧关系等。民主政治的关键在于,权力民选以及国家或政权意义上的权力分工和制衡,如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等。但无论立法权、行政权还是司法权,每一种权力本身只能有一个中心,不能出现权力中心二元甚至多元化,实行同一种权力中心下的职能分工,尤其是行政权。这也是世界各国摸索出的共同规律。无论是总统制国家还是议会制国家。如果说国家或政权意义上的权力分工和制衡是基于人性的制度安排,那么每一种权力本身只能有一个中心也是基于人性的制度安排。
从我国目前来看,无论是官方还是民间的有识之士,认识到这一问题不足为怪。但问题是,在社会转型改革过程中,迫于权力制约和反腐压力,基于集权或威权政治历史惯性的基本背景下,政府有时采取同一种权力内部的不当拆分和制衡,或采取临时性应付改革举措,比如有些省市目前试行党政一把手不直接管理“人财物”等做法,都有可能违背权力运行规律,形成权力中心二元甚至多元化,其结果必然制造内耗和冲突,容易导致政令不畅、改革措施难以到位等缺陷,尤其是其并不符合社会转型期权力相对集中的改革要求。
从中央层面来看,已经初步解决这个问题,即国家主席集军委主席和党的总书记职责于一身,是行政权核心,国务院是其行政内阁。当然,这还有待于进一步改革与完善。从地方、部门和单位层面来看,我国各地方、部门、单位还没有彻底解决这个问题,即党委书记和省长、市长、厅长、局长、院长、校长等行政负责人还存在分设问题,其结果必然容易造成权力中心二元化。比如党委领导下的省长负责制、市长负责制、院长负责制等,理论上都行得通,立法和规章制度上也规定得很清楚,但实践中很容易产生问题。如党委与行政以及党委书记与行政负责人之间可能出现的职能冲突与相互内耗。
历史上为了解决党政不分问题,又要考虑加强党的领导,曾有部分省份采取党委书记兼人大主任做法,但这不仅不能解决党委和政府的权力二元中心问题,而且还会导致人大立法权和行政权的职能错位问题。实际上,我国不是党政分开问题,而是如何使中国共产党从革命政党向执政党转型问题,这直接关系到我国社会能否平稳转型。
考虑到社会转型期国情,笔者认为,至少目前可以考虑,凡是条件具体的,即将党委书记和地方、部门和单位行政负责人集于一身,再另设一个副书记专职负责党务;对于民主党派或无党派人士担任行政负责人时,要另设书记一职;由行政负责人统一组织,人大审批;组织人事权和财权等统一归口于行政负责人等。除非党务活动外,对外活动应统一以行政负责人的行政职务出现。同样,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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