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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著       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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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警务心理学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3028721
  • 作      者:
    (英)尼古拉斯·布莱顿(Nicholas Blagden)著
  • 出 版 社 :
    知识产权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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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警务心理学》顺应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治理体制的需要,是警务工作转型期的急需。
  《警务心理学》结合具体的案例介绍了心理学知识在众多警务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是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兼具科学性和实用性,对我国警务工作的开展具有很大的启发性。
  《警务心理学》呈现的系列研究,具有严谨、客观、实事求是的科学性与研究视角及方法技术的领先,在质上大大超越市场上介绍警察心理的理论式、经验式、现身说法式书籍。
   包括《警务心理学》在内的“社会治理丛书”由西南政法大学侦查学院的博士生、教授共同参与,保证了图书的国际视野,又兼顾了中国的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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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尼古拉斯·布莱顿, 诺丁汉特伦特大学犯罪心理学专业执教,特约心理学家,负责的本科生和研究生课程有普通心理学、犯罪心理学以及犯罪学与警务。他曾经受邀培训警员,并在刑事司法体系和英国皇家监狱管理服务部工作和从事研究。

  郭薇,心理学博士,毕业于西南大学,方向为社会认知神经科学。硕士方向为临床心理学。本科毕业于南昌大学,获得双学士学位,并拥有双毕业证,专业为英语和工商管理。现任教于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安全治理与社会秩序维护研究院警察与执法心理研究所所长,研究领域为社会认知神经科学、警察心理学、犯罪心理学与心理干预。近年在《心理科学》、《心理发展与教育》等心理学权威学术期刊与《思想理论教育导刊》等重要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十余篇。先后主持和参与省部级及以上课题七项,科研获奖四项。    曾任职于三甲医院,负责医院心理门诊的开创和管理工作,取得突出成绩。中国心理学会(CPS)、亚洲社会心理学会(AASP)、中国社会心理学会(CASP)、重庆心理学会(CQPA)等学术委员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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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警务心理学》聚焦于警务心理学的相关内容,它是心理学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的产物,其主要目的是探索可将心理学有效地应用于警务实践的多种可行方式,从而提升警务工作。本书关注心理学理论、概念及研究与警务工作的关联性,突出心理学对警务工作的影响。本书共8章,第1章为绪论,第8章对全书进行了总结并展望未来,2-7章分别介绍了“关于犯罪和犯罪行为的心理学理论”“警务、归因、刻板印象和偏见”“沟通、人际交往和讯问技能”“侦查心理学和犯罪画像”“受害者和受害的心理后果”“压力、倦怠、应对和警务”。通过学习本书,警务专业的学生和警察可以获得与其工作相关的知识,提高工作绩效,更好地为公众服务,维护社会秩序。本书适合现役警察、实习警员、有兴趣的警校学员和心理学专业学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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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警务、归因、刻板印象和偏见
  本章目标
  在完成本章的学习后,你应能做到以下几点:
  理解人们是如何形成归因、刻板印象和偏见的;
  认识刻板印象、偏见和歧视之间的关系;
  通过分析案例来运用你在本章中所学内容。
  与标准的关联
  本章内容可能与国家职业标准(NOS,2008)中关于警务与执法部分所需司法技能的规定有所关联。
  AE1 保持与提升你的知识和能力。
  CA1 公平、正义地执法。
  SFJAA1促进平等,尊重多样化。
  POL1A1公平、正义地办理警务。
  BE2 向受害者、幸存者和目击者提供潜在帮助,对他们的需求进行评估以便进一步提供帮助。
  随着资格与学分框架(QCF)的推行,“国家职业标准”这一说法也许会发生一些改变。在本书撰写时,新提法还没有确定,有些组织会用到“资格与学分评估单元”这一提法。
  每一章的开头都会提到该章内容与国家职业标准的关联性。但是,要注意的是,这些只是在本书撰写时的情况,具体情况请参阅司法技能的网站:www skillforjustice-nosfinder com*.
  引言
  近年来,因为一些备受关注的案件中的决策过程,警方受到了严格的审查(e g see Macpherson,1999)。这对警方、也对公众关于警方的看法都产生了重要影响。例如,在关于布利克斯顿骚乱的斯卡曼(1982)报告中发现,警方对黑人进行了大量的拦截和搜身。随之在十多年之后,麦克弗森(1999)报告提到,专业能力欠缺和制度性种族歧视影响了对斯蒂芬·劳伦斯死因的调查。此案中警察所犯的错误,在某种程度上应归因于种族刻板印象、偏见和糟糕的决策。在本章中,我们将探索人们如何解释他人和自身的行为,以及关于人们如何对他人形成刻板印象和偏见的心理学理论。了解这些过程对警察而言是非常重要的,因为他们的工作与他人有关,会对他人造成后果,而且经常受到审查。虽然过去的案件已经突出了警察判断方面的一些错误,但是犯这些错误是人之常情。不过,随着对这些问题的认识,警察可以更好地了解自己的决策。
  社会分类和刻板印象
  为了理解事物,人类经常以相似(例如轿车与面包车是一类)或不同(例如轿车与人行道不是一类)来对事物进行分类(Gregson et al ,2010)。这个过程可以发生在个体层面,也可以发生在群体层面。比如说我们可以将一个群体(警察)的成员和另一个群体(受害者)的成员区分开来。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将人们和我们自己通过分类来进行区分(Brewer & Crano,1994)。当我们对某人分类时,我们会倾向于以刻板印象来对待该人或该群体(Ainsworth,2002)。当我们针对某人的行为是因为他与某个特定群体有联系时,“歧视”就发生了。因此,社会分类的关键概念就是“刻板印象”和“偏见”。
  刻板印象可以被定义为一种看法,这种看法将特定事物标记成熟悉或陌生,强调不同点,以至于不很熟悉和有些陌生的客体就成了非常异己的存在(Lippman,1922,p59)。塔菲尔(Tajfel)将刻板印象定义为对大量人群的心理特性归因(1981,p132)。简而言之,刻板印象指的就是,在加工他人的信息时,可以节省时间和力气的心理捷径。日常生活中所见的刻板印象可以说是无穷无尽,例如,“会计都是傻子”“二手车销售员不可信” “运动员的智商都很低”(Brehm et al ,1999)。虽然不能说刻板印象本质上是错的(刻板印象有助于我们了解这个世界——Hamilton & Crump,2004),但是它们会使我们对他人或他物的印象概括化、过于简单化(Gregson et al ,2010)。正因为如此,刻板印象会导致歧视(见图3 1)。
  图3 1刻板印象、偏见和歧视之间的关系
  来源:引自Brehm等,1999,p130。
  歧视是通过刻板印象和偏见形成的,刻板印象和偏见会相互强化。因此,三个现象之间有着清晰的联系。歧视行为会支撑刻板印象和偏见,刻板印象会使某人产生偏见,而持有偏见的人会用刻板印象将其世界观合理化(Brehm et al ,1999)。在本章中我们将会仔细研究这些过程。
  刻板印象的形成是非常危险的,它会导致我们无视某个人群中或人群中间的个体差异。例如,刻板印象会让你认为年轻的加勒比黑人男性更容易与毒品有关,进而你会作出一种假设,即所有的加勒比黑人男性都与毒品有关(Ainsworth,2002)。这种刻板印象造成了20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黑人过量被捕的现象。这些刻板印象导致了歧视,如警察对黑人拦截和搜身(Carr-Hill & Drew,1990)。在“沼泽81”行动中过量使用拦截和搜身是造成1981年布利克斯顿骚乱的关键导火线。
  思考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都会持有刻板印象,想一下在你的日常生活中你会形成哪些刻板印象(例如“女人不会倒车入库”“男人不会讨论他们的情感”),并记录下来。
  现在思考一下这些刻板印象如何使你的思维在某种特定环境下偏离方向,并考虑在警务工作中,刻板印象思维会有怎样的影响。
  社会认同理论
  社会认同理论可用于认识刻板印象和歧视。塔菲尔和特钠(Tajfel & Turner,1979)提到,人们的“自我概念”和“自尊”不仅是由个体的身份与地位衍生出来的,而且还与他们所属群体的地位和成就有关(Tajfel & Turner1979)。社会认同理论的核心就是,个体需要获得一个正面的社会身份,需要正面评价(Taylor & Moghaddam,1994)。塔菲尔等人(1971)进行了一系列实验,以确定多微小的差别就可以使个体形成内群体偏差(例如,喜欢自己所属群体胜过其他群体)。在他们的经典实验中,参与者被随机分配到两个组(但告知参与者说,分组是根据他们对Klee或Kandinsky的画的偏爱)。该实验中,参与者的任务是将分数(虚拟货币)分配给这项研究中的其他参与者。但是,他们在分配时知道其他人属于哪一组(例如,两个人分享分数时一个是本组成员而另一个是外组成员)。结果很有趣,参与者将更多的分数分配给本组成员(尽管不认识他们且分组是任意的)。也就是说,他们偏向于本组成员。塔尔菲等人(1971)的实验结果有一个惊人之处在于,出现内群体偏差只需要微小的差别;实际上,仅仅是内群体的出现便引发了歧视。
  有种说法,成为一名警察是一种明确的身份定义,所以成为“警察”群体在他的社会认同中变得根深蒂固。埃亨(Ahern)提到,当一个人成为警察的时候,(他将)社会抛在身后,进入了一个不只是给了他一份工作的职业,这就定义了他是谁,他将永远是个警察(引自Skolnick,2008,p35)。作为一名“警察”,其社会认同将自然使警员们表现出更偏好警察群体,并保护它不受威胁。这一社会认同既有积极的方面,也有消极的方面,这些可以在警察文化的各个方面看到(see,e g ,Reiner,1997)。其中两个方面是“内部团结”和“社会孤立”。前者来源于面对共同的死亡威胁,相互支援,成为警察“兄弟连”的一分子(Skolnick,2008)。而后者则是警务工作组织框架的产物,比如说轮班制度以及与社会保持距离的需要(Reiner,1997)。
  有言论说警察是“情感劳工”(see,e g ,Winte,2003),这在第7章中将会充分讨论,警察在工作生涯中不得不持续控制其情感。然而,警察文化的这个方面会引发问题,并导致歧视行为。内部团结会滋生包庇,而社会孤立会加剧与歧视相关的不切实际或有偏差的刻板印象(Reiner,1997,p1017)。因此,警察的社会认同会保护违法警察的利益(Skolnick,2008)。这也会导致负面评价、批评或被投诉革职。福斯特(Foster,2008)最近的一项研究表明,有些警察仍然坚持认为斯蒂芬·劳伦斯犯谋杀罪,这并不是因为制度性种族歧视,在办案过程中种族歧视只是一种外部或者不相关的因素。
  思考
  在YouTube上搜索关于1981年布利克斯顿骚乱的纪录片,例如,www youtube com/watch?v=olN23LFGtw8*.然后思考以下问题:
  刻板印象和偏见如何在骚乱中发挥作用?
  警方可以用何种方法阻止骚乱发生?
  偏见
  种族歧视
  到目前为止,我们已经注意到人是如何形成刻板印象以及歧视是如何发生的。本节中我们将详细讨论各种不同的偏见以及这些偏见对警察这一角色的挑战。种族偏见最早被乔治·奥尔波特(George Allport)定义为:
  一种基于错误和僵化概括而形成的反感。它可以被感受到或表达出来,可以针对某个(种族)群体,也可以针对某个个体,因为后者是这个群体的成员。
  (1954,p280)
  该定义表明了这一概念的二元性,即种族歧视可体现在个体层面,也可体现在群体层面。一定要注意到,种族歧视有多个层面。在个体层面上,每个人相对于他人都可以成为种族主义者,而且有些制度上或文化上的因素可以赋予某些社会成员特权,使之歧视他人。
  现代种族歧视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它的“否认”,在语言中的典型表现有:“我没什么好针对黑人的,只是……”(van Dijk,1992)。在关于劳伦斯案件的审问中,警察陈述中普遍存在“否认种族歧视”,很多警察根本没有意识到调查过程中潜在的、不知不觉的歧视行为(Foster,2008)。在某种程度上,这并不令人惊奇。大量研究显示,就算是带有强烈偏见的人,也会利用社会赞许和社会印象管理策略从正面的角度呈现他们自己和他们的群体,竭尽全力避免和压抑他们的偏见(van Dijk,1992)。例如,当今政治舞台上,含蓄的偏见也可能在诸如英国国家党(BNP)等官方党派的行动中寻求合法化。这并不代表警察是固有的种族主义者,或者说他们有着和英国国家党类似的观点。相反,这里强调的是,在警方处理案件的过程中,警察不希望被视为种族主义者,这使得他们在警务工作中对歧视(虽然或许不是故意的)行为视而不见。
  强奸迷思和性别角色刻板印象
  玛莎·伯特(Martha Burt)首先创造了“强奸迷思”这个词语。她的解释是,对于强奸、强奸受害者和强奸犯的偏见、刻板印象或错误信念(1980,p217)。强奸迷思用来为强奸作辩解并使其合法化。朗斯威和菲茨杰拉德(Lonsway & Fitzgerald,1994)拓展了伯特(1908)的工作并将强奸迷思定义为:错误但广泛存在的态度和信念,用于否认和合理化男性对女性的性侵害(1994,p134)。接受强奸迷思可被视为一种做法,即强奸犯对行为进行辩解并使之合法化,将责任转移到受害者身上,例如她“活该” “想要这样”“穿着挑逗”或“撒谎”“好女孩不会被强奸”。
  接受强奸迷思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它会对强奸受害者以及受害者的报告带来实质性的后果。对强奸迷思的认同会使人们谴责受害者,且认为女性在强奸中也起了部分作用。吉拉德和森纳(Girard & Senn,2008)进行了一项研究,考察自愿和非自愿使用药物如何影响大学毕业生(n=280)对性侵害原因的知觉。该研究发现,如果女性在被侵害前服用过药物,她们就被视为在此过程中扮演了一种角色。虽然参与者会指责性侵害中的行凶者服用过酒精或药物,但女性在被侵害前服用药物会增加人们对受害者的谴责(Girard & Senn,2008)。
  令人担心的是,强奸迷思在陪审团成员对强奸案作出的决定中也产生了同样的影响。芬奇和蒙诺(Finch & Munro,2005)发现,陪审团成员经常持有一些与法律不一致的观点,对怪罪和责任有不同看法观点。在作出决定的过程中,陪审团成员会考虑很多法外因素,包括强奸迷思,对于中毒、性侵犯和药物迷奸有一种刻板概念。芬奇和蒙诺(Finch & Munro,2005)还发现,陪审团对受害者的谴责达到了一个惊人的水平。受害者一般都会受到谴责,除非有清晰的证据证明行凶者犯罪。在侵犯发生时喝了酒的女性获得的赔偿会降低,因为其饮酒被归因为侵犯行为的一个因素(Williams,2008)。另外,研究者还发现,如果受害者看起来也应该负部分责任或她们“引导”了犯罪,那么警察有时会撤销对强奸犯的指控(Buddie & Miller,2001)。
  案例分析
  一个性感女孩走进酒吧,身穿袒胸露肩的低胸上装和短裙。有个男人过来想给她买一杯饮料,她同意并接受了饮料。她调情般地微笑并抛了媚眼,随后离开了这个男人。她走进厕所,男人尾随了进去。之后她向酒吧保安说她被强奸了。
  (改编自Pemberton,2011)
  此案例分析中描述了一种具体的强奸迷思,一个穿着袒胸露肩衣服的女性被强奸了,她受到了谴责,好像她在邀请并引导男人犯罪。这张海报被苏格兰帮助强奸受害者的慈善组织用来回击那些被广泛接受的观点和态度。社会态度起了一个重要作用,降低了们对受强奸女性的公平对待。
  思考
  思考以上案例分析中的图片,访问Fawcett社团的网站以查找一些被广为接受的关于强奸的迷思和事实:www fawcettsociety.org uk/index asp? PageID=593*.
  警察 “接受强奸迷思”如何影响本案中的受害者?在本案中警察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归因
  当某人做某事的时候,我们通常将其行为归为某种原因。同样,在我们做事的时候,我们也会对行为进行归因,以解释之。本节将讨论我们在确定事情为什么会发生时所做的决定(Meredith & Witty,2010)。有种说法,人们理解他人行为时像一个“幼稚的科学家”——我们试图以一种稳定且理智的方式去理解他人的行为(Heider,1958)。
  案例分析
  案例1
  夜间,有个上了年纪的妇女在从超市回家的路上遇见了一个男人,男人对着她喊叫。她停下来,这个男人跑向她,攻击了她并抢走了她的钱包。妇女被割伤,脸部擦伤。这件事深深地影响了她。
  案例2
  一天晚上,一个长相凶狠且有纹身的光头走在路上,之前他在当地酒吧喝了点酒,这时有一个男人朝他大喊大叫并开始打他。这个光头被割伤,脸部擦伤。这件事深深地影响了他。
  思考
  思考一下以上两个案例中受害者的特征,并用三个词来形容每个受害者(真实想法……)
  谁更能引起同情?这对给受害者提供帮助和建议有什么意义?
  内部归因和外部归因
  归因可分为内部归因和外部归因。
  内部归因着重于内在状态或性格状态
  外部归因则试图通过情境或环境来解释个体的行为或事件
  例如,你期末考试没有考好,你可以告诉自己或父母“我不够聪明”,这样,你就做出了一个内部归因。或者你可以说,“考试前一晚我喝多了,我没复习而且考试迟到了”,这就是外部或情境归因。归因可以是稳定的或不稳定的、可控的或不可控的。稳定的归因可以反映某个个体一惯的行为,而不稳定归因则是反映一次性的“与性格不符”的举动。例如,出于自卫而杀害或伤害了他人的人,会比某个故意谋杀或伤害他人且有着严重人身伤害前科的人判得轻。前者的行为不稳定且好像不会重复;但是后者的犯罪变成了稳定表现。可控性/不可控性与这个人意识到自己在多大程度上能控制自己的行为有关。例如,某个女警察逮捕了大量在路边招妓的男人,并不是因为她希望看到男人因招妓被抓,而是因为她的上级命令她这么做(Ainsworth,2002)。
  我们对人们的行为进行归因时会出现偏差、不准确或错误。所以,出于对警方和警务工作的兴趣,了解归因的成因或形成,及其对感知能力的影响,就显得尤为重要。琼斯和尼斯贝特(Jones & Nisbett,1972)发现,人类倾向于用情境因素来解释自己的行为,然而却更倾向于对他人的行为进行个人的或内在的归因。我们是否经常听到政治家在竞选时说要减少人们的反社会行为?这些人通常被称为“坏小子”或“道德败坏”。但是,当党内出现问题或其领导行为受到质疑时,政治家们更倾向于作出情境归因。例如,经济不景气是因为全球经济衰退和上届政府的失误,而不是因为糟糕的国家和地方政策或领导。以一个蒙面人做出反社会行为为例,在解释他的行为时,我们更可能进行内部归因还是情境归因?老实说,很有可能是前者。我们更倾向于认为他们本质上是坏人,而不愿意相信是由于环境或情境因素,例如社会排斥、社会隔离或他很可能生活在社会条件不利的地区。
  那么真正的问题就是,基本归因错误是不是在普遍性和警务心理方面均会存在?根据研究,就犯罪和心理健康这两个方面来看,答案是肯定的。实际上,研究表明,当对负面事件作出解释时,将归因从内部稳定特质移至外部不稳定因素可以保持心理健康,并与犯罪的终止产生联系(即惯犯停止犯罪行为)(Maruna,2004)。由此,马丁·塞里格曼(Martin Seligman,1975)的习得性无助理论提出,抑郁的人已经学会了认为自己不能应付和控制事件。在本质上,他们作出了稳定归因——“我什么都做不了,什么都改变不了”——这会发展出消极的反应,例如无助和被动。
  莫瑞纳(Maruna,2001,2004)将归因理论应用于停止犯罪的人身上。他发现,停止犯罪的人认为犯罪的那个他与现在的他有着本质上的不同。莫瑞纳(2001)提出,停止犯罪的人会给自己提供“救赎剧本”,即他们将自己视为“做了坏事的好人”。与其当一个一辈子注定犯错的坏人,停止犯罪的人更愿意将自己的犯罪视为外部的和不稳定的行为。另一方面,惯犯则将自己视为“做了坏事的坏人”(他们赞同“谴责剧本”)并将自己的犯罪行为视为自我的一部分(例如他们的过去、现在和将来的一部分),这样犯罪就是内部的和稳定的行为。
  但是,当与犯罪人群打交道时,在某程度上,我们可能会影响他们的行为。如果我们像对待麻烦制造者一样对待年轻人,如果我们给他们贴上标签并粗暴地回应他们,他们可能就会认同这种标签并据此行事。这一过程被称为“第二偏离”,发生在个体将这些标签整合进其社会认同的过程中(Lemert,1951)。
  与上一点有关系的概念是“贴标签”和“自我实现预言”。自我实现预言表明,对某事物的期盼确实可以导致其自我实现。这个概念表明他人的看法塑造了“我是谁”,大量的研究工作支撑了这一观点,即人们获得的身份源于他人对自己的看法(Burr,2002)。根据贝克(Becker,1963)所说,直到罪犯获得了社会标签,他们才真正成为了罪犯。如果此标签被内化,他们则更有可能根据这种标签来行事或回应他人。因此,标签是人传人的,一旦被贴上标签,标签就成了某个人的社会认同的一部分。就像我们会因为一个罐子里装的东西(或我们希望它装的东西)而给它贴上“咖啡”标签一样,对于那些被我们贴了标签的人,我们会有期待和看法(Burr,2002)。
  基本归因错误
  基本归因错误指的是,人们高估他人性格/内在状态以及忽视外部情境(环境/景况)的一种倾向(Ross,1977)。当我们观察他人时,我们会有一种强烈的倾向去高估内在性格因素,而忽视其他因素。典型的例子就是我们会依据某人某次偶然的行为而对这个人作出评价。我们将某人的某一行为感知为稳定且持久的行为,即稳定的日常行为(Brewer & Crano,1994)。
  想象一下,你在街上走着,正想着自己的事情。这时突然有个人慌慌张张地跑过来撞了你一下,他连一句道歉都没有就跑走了。通常我们会说“这人真粗鲁!”,并将其归为一个粗鲁的人,这就是基本归因错误。我们过分估计了他人行为的内在性格因素——我们相信他的行为是出于他的粗鲁。但是,有可能是环境或情境因素导致了他的行为。这个人如此慌张也许是因为紧急情况或某种危机,以至于他不能正常思考。在大多数情况下,他可能会是一个很好的人。再想想讲师们或老师们:你们中有多少人认为他们保守、独裁、严厉或枯燥?但是,当你们看见他们在与家人或朋友相处,在聚会或其他社交场合的表现时,你们可能感到震惊和惊讶。当我们处理性虐待案件时会有一个更严重的问题。例如,儿童性犯罪者有很好的技巧使家长相信他们是正派的、值得尊重的人。正因为如此,他们能够取得家长们的信任并扫清一切与儿童接触的障碍(Finkelhor,1984)。实际上,人们关于性犯罪者的刻板形象往往是一个脏兮兮、戴着厚重眼睛的老头。这样是很危险的,容易产生误导,使我们忽视一个事实,即性犯罪者来自社会各界人士,来自各个社会领域,这些人经常过着“双重生活”(Salter,2001)。
  这些错误所造成的问题就是,它们会导致受害者受到谴责和怀疑;人们不愿相信医生、邻居或警察会犯罪,出于对他们的尊重而情愿给他们无罪推定。出于错误信念,人们认为一个处于被尊重地位的人也会做出受人尊重的事。就像之前讨论过的有关强奸迷思的问题,这些刻板印象非常危险。古迪(Goodey,2005)发现,强奸案高撤诉率的主要原因之一,可能是人们害怕被问到不舒服的问题。例如,2002年,大约发生了50000起强奸事件,但只有11678强奸犯出庭, 655人被定罪,其中258人认罪。这意味着,在那一年所有的强奸案中,只有3 4%得到承认(Kelly et al ,2005)。之所以如此,可能的解释包括带有偏见的强奸迷思、陪审团成员的归因错误、警察糟糕的决策或被广泛接受的社会信念。
  基本归因和刑事司法
  我们可以将基本归因错误的概念应用到刑事司法系统(CJS)的很多方面。刑法确信,犯罪行为是个体的自由选择,在现实中,人们在不同环境中行为反应的变化比我们通常所认为的要小 (Dripps,2003)。例如,我们通常认为在贫困和条件不利的社区,犯罪问题尤为严重(Lea & Young,1984)。在这些社区中,犯罪更多地是因为环境而不是因为天生的犯罪基因,例如不能获得资源和机会,居住的环境默许犯罪,或人们在某些方面被相对剥夺。不过,CJS已经要求司法人员对犯罪所涉及的个人责任进行评估,该过程将影响量刑(也就是说,如果你认罪,可能你会得到一个较短的刑期)。刑事司法专业人员,无论是警察、法官、律师、法庭工作人员或陪审团成员,都倾向于将行为及其后果归因于人格(Dripps,2003)。另一个警务方面的例子是目击超速。你可能会认为超速司机是一个鲁莽的人,一个不尊重法律且无视他人生命的人。你可能会追上去并将其逼停,采取执法手段并严正与其交涉。但是,这个人也许会心急如焚地哭泣着告诉你,他儿子得了重病,他正在赶时间将其送往医院。很明显,在此情形中行为是由外部因素所驱动的。
  基本归因错误还可以被应用于在刑事司法环境中对犯罪行为进行治疗。在这种环境中,找借口和向外推卸责任,例如“这不是我的错”,会被视为适应不良,且常被贴上“认知扭曲”的标签。莫瑞纳和曼(Maruna & Mann,2006)并不认为在事件发生后找借口应被视为天生“坏的”或有犯罪基因的。他们指出,临床医生和学者在某些类似于基本归因错误的说法上是错误的。他们认为,刑事司法专业人员太过于强调让犯罪分子“承担责任”了,事实上这有可能会适得其反(Maruna & Mann,2006)。总体来说,当人们在对其行为(尤其是违法行为或是一向被认为“错误”的行为)作出解释时,他们会谴责外部因素或将其行为解释为是由外部情况导致的,这很正常(Dean et al ,2007)。事实上,如前所示,研究表明,当解释一个负面事件时,将归因从内部稳定因素转移至外部不稳定因素可以保持心理上的平衡,并且与停止犯罪有关(Snyder & Higgins,1988;Maruna,2004)。
  思考
  思考一下前面案例分析中提到的长相凶狠的光头。
  对于他,警方会犯怎样的基本归因错误?
  这会如何影响警方对他的支持和建议,以及他和CJS打交道的经历?
  在上一个思考中,你被要求用三个词来形容受害者,你用了哪三个词?你会区别对待受害者吗?
  就这个纹身男性受害者而言,如果我们对他的行为作出性格归因的话,我们在处理他的时候可能就会犯基本归因错误,我们会认定一定是他挑起的事端,他是自作自受、活该。因为他看上去具有攻击性,所以他一定不可能不受到责备。我们更多地是将外部原因归于第二个受害者,一个看上去易受到攻击、脆弱和清白的人,因此她肯定没错。在这里要注意,长久已来的刻板印象如何引导我们的认知和态度。
  制造印象
  到目前为止,本章一直聚焦于我们对个体和群体的看法,以及这种看法对警务和刑事司法系统的意义。现在我们要看看人们怎样看待我们以及我们一开始如何看待他人。有句老话,“你只有一次机会给人留下好印象”,这和警务工作的关系十分密切。研究发现,受害者对警察的看法来自警察行为的各个方面(Stephens & Sinden,2000)。警察的最初反应很有可能形成了受害者对刑事司法系统的总体看法。警方的反应是受害者与刑事司法机构的“第一次接触”,这对警察创造一个好的第一印象而言十分重要。现在,警方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关注公众形象,并将公众(有时被称为“客户”)满意度放在第一位。现在已被停用的“治安承诺”中的引言中,将绩效指标换成了公众满意度,这意味着现在公众在判定警察表现方面处于重要位置(Fleming & Mc Laughlin,2010;OConnor,2010)。当今警务工作的一项重要挑战是与社区积极沟通交流,并取得他们对警方的信心与信任。因此,公众信心已经成为警务工作中的一项重要政策(Fleming & McLaughlin,2010)。
  我们对某人形成最初看法通常基于几个方面:容貌、发型和穿着、体态和声音(包括音调)。对于警察而言,我们是否经常听到“他的脸不相称”或“我不喜欢他的长相”(Ainsworth,2002)。有什么能使警察给受害者留下好印象呢?斯蒂芬和辛登(Stephens & Sinden,2000)发现,那些不仅关注事实而是专心且愿意倾听的警察,以及那些对受害者表现出理解和关心的警察会在受害者的知觉中建立正面形象。这也许是因为这些警察的“外形形象”、肢体语言(体态)和与受害者的交谈方式,例如用安慰和同情的语气(声音和音调)。相同的研究还发现,严肃的警察会因为他们将受害者视为能够获取信息的目击证人,而被视为粗鲁、缺乏同情心(Stephens & Sinden,2000)。这类警察可能看上去很冷淡、急躁或不担心受害者的困境,他们会表现出封闭的肢体语言,说话语气也更生硬。我们将在第4章中探讨人际交往与交流技巧的重要性。
  我们倾向于以一些标准来快速形成对一个人的印象,然后将这些印象归纳成这个人的特质。这个过程和先前讨论过的基本归因错误有相似之处。形成对他人的印象可被视为一种“推理”,因为我们观察他人的外表和行为,再据此推论他们。当和犯罪受害者打交道时,让他们有一段与警察相处的积极经历是十分重要的,这也是当代警务工作的一个核心。虽然现在已经不再使用“治安承诺”,但很多权力部门仍然恪守该承诺的信条,或在对公众提供服务时以该承诺为标准。比方说,大都会警察局在“我们对公众的承诺”中提到,公众对警方的满意度是公众信心的晴雨表。这项承诺提到,警方会始终怀着尊敬与尊重之情公平对待大众,确保每个人都能在合理、合适的时候获得服务(www met police uk)。通过给受害者留下一个好印象,警方可以防止二次伤害的发生。二次伤害是由刑事司法体系不经意间对犯罪受害者的冷漠对待而导致的(Goodey,2005)。例如,如果警方以一种质疑的方式讯问事件的真实性,即对对方陈述的真实性表示怀疑,那么受害者可能会在与刑事司法体系打交道的过程中受到二次伤害(参见第4章中的人际交往技巧,该处将会对此作出更详细的分析)。
  不过,我们对事物的知觉并不总是一个清晰或明确的过程。请看图3 2和图3 3,说说你看到了什么。
  图3 2
  图3 3
  图3 2可被视为两张脸或一个花瓶。而另一张图则显而易见是一个内克尔立方体,即在二维空间中表现一个三维物体。如果你长时间盯着这个立方体,你会发现它的方位发生了变化。如果我们不凑近看,我们的大脑会认为它是一个保持不变的图片,只有当我们足够靠近时,我们的知觉才会发生改变。这和本章中探讨的很多社会心理学概念是一样的。我们如何形成刻板印象、偏见以及这些是如何影响我们的人际交往的,只有在我们反思它们时才会注意到。我们可以通过反思我们的经验来做到这一点,而警察可以通过反思与潜在的罪犯或受害者互动来做到这一点。在本系列书中有一本书专门写警察的反思,强烈推荐大家阅读(See Copley,2011)。
  本章小结
  本章聚焦于我们如何形成刻板印象、归因和对他人的看法,评估它们会对歧视与偏见产生怎样的影响,并评估这些对警察角色的影响。刻板印象、归因错误和基于有限信息形成对他人的看法(比如说第一印象)是我们会经常做的事情;然而,这些对警察来说却是个大问题,因为他们会因此作出带有偏见的决策,从而对个体或社会造成实质性的后果。对人类归因和知觉的了解能够确保我们的行为更加谨慎,明确我们的行为会造成什么样的可能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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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警务心理学:绪论
警务工作与心理学
本书构架
2 关于犯罪和犯罪行为的心理学理论
引言
心理—生物理论
依恋
社会学习和差别接触
人格
认知—行为理论
本章小结
3 警务、归因、刻板印象和偏见
引言
社会分类和刻板印象
社会认同理论
偏见
归因
制造印象
本章小结
4 沟通、人际交往和讯问技能
引言
讯问嫌犯
讯问受害者
本章小结
5 侦查心理学和犯罪画像
引言
犯罪和罪犯画像:背景和概观
犯罪画像的类型
犯罪画像:证据基础
警务实践和实际问题
本章小结
6 受害者和受害的心理后果
引言
定义受害者
受害的普遍性
为什么有些人不愿意报案
受害的心理后果
应对犯罪受害
间接受害者受到的影响
对受害者的支持
有效警务工作的重要性
本章小结
7 压力、倦怠、应对和警务
引言
压力
压力和警务
倦怠和警务
本章小结
8 结论
本书重点
未来的方向
本章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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