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党的作风建设 全面推进从严治党:新形势下从严治党八项要求学习读本》:
从发展的短期效应与长远效应来看,政绩可分为显性政绩和隐性政绩。显性政绩,是指那些在近期内就可显现其功用的政绩。隐性政绩,是指那些虽然在近期内不会明显地显现其功用,但可以为今后的发展创造良好基础的政绩。既然政绩有显性与隐性之分,那么,各级干部在创建政绩的实践中,就不仅要把创建显性政绩作为追求的目标,更要把创建隐性政绩作为追求的方向,正确处理发展的数量和质量、速度和效益、当前与长远的关系,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保护资源环境和人的发展的关系。长期以来,一些领导干部只重视显性政绩,不重视隐性政绩,犯了所谓的“政绩急躁症”。其突出表现是:有的专干“显山露水”、“表面风光”的事,对百姓疾苦、群众困难却漠不关心;有的重近期效果,轻长远利益,热衷于“短、平、快”的政绩;有的重局部利益,轻全局利益,为了当时当地的一时发展乱上项目,不惜以其他地区和今后的发展为代价;有的搞形式主义,对容易看得见的政绩“乐此不疲”,对默默无闻的艰苦工作却不愿投入精力,等等。上述种种,虽然具体表现形式不同,但其带来的后果是一致的,那就是必然导致形式主义的滋生和蔓延,必然严重损害党群、干群关系,必然腐蚀干部队伍,败坏党风和社会风气。这方面的教训,我们必须汲取。
从干部工作岗位的性质及其与其他工作的关系来看,政绩可分为单一政绩和综合政绩。单一政绩,是指与干部工作岗位本身相关的工作成绩和贡献。综合政绩,是指干部的本职工作政绩和其他工作政绩有机结合的政绩,具体说来就是每一干部在创造本职工作政绩的时候,不影响其他工作政绩的创造;在创造今天的政绩的时候,不影响今后政绩的创造;在自己创造政绩的时候,不影响他人政绩的创造。大量事实证明,凡是有上进心,有责任感,希望在自己的政治生涯中干出一番事业,希望为老百姓做出一点贡献的干部,都非常在乎政绩。但是,如果单一政绩的创造要以牺牲综合政绩为代价,就会事与愿违。如在现实中,不少干部把政绩等同于GDP的量的增长,只重视经济发展建设,忽视社会的发展进步和加强党的建设的全面、协调发展;只重视经济发展的速度,忽视经济发展的质量;只重视经济发展的效率,忽视经济发展的效益;只重视眼前和短期的发展,忽视、放弃甚至牺牲后代人的生存和发展。虽然实现了经济一时的发展,但却严重影响了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环境和党的建设的发展;虽然实现了经济发展效率的提高,但却严重影响了经济效益的增加;虽然当代人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享受到了发展的实惠,但却减弱了后代人的发展能力和资源保障;虽然某些人在自己这一任有了一时的“政绩”,但却严重影响着他人或下一任甚至下几任创造政绩的条件。因此,单一的经济政绩观是不可取的,我们必须倡导综合政绩观,特别是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把党的建设的加强作为第一位的政绩。
从政绩的创造主体来看,可分为集体政绩和个人政绩。集体政绩,是指政绩的取得是领导班子集体或单位群众的共同创造。个人政绩,是指干部个体付出努力而创造的政绩。这里需要说明的是,集体政绩和个人政绩只是在某一层面上的相对的区分,而从事实上或者从绝对意义上来看,任何政绩都是集体创造的产物,都包含着个人努力的因素。
从政绩的真实性角度来看,可分为真政绩和假政绩。真政绩,是如同政绩的定义所讲的,干部德才素质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实践中的体现,是干部在履行工作职责中所做出的、为广大群众所认可的成绩和贡献。假政绩,则是一些干部出于工作失误甚至是出于别有用心所做的损人利己、害国害民的所谓“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假政绩又有程度上的不同,轻者表现为在已有政绩上进行拔苗助长,故意夸大,是含有水分的政绩,重者则是故弄玄虚,无中生有,甚至颠倒黑白,是纯粹的欺骗性“政绩”。由此可见,假政绩原本不是政绩,而是败绩甚至是祸害,本不应列入政绩的分类之中。但是因为目前的假政绩不仅屡屡出现,给党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这就使我们不能对此沉闷不语了。领导干部要在实践中更多地创造党和人民公认的真实政绩,防止和避免虚假政绩。
(3)正确认识政绩的评判主体和评判标准。谁来评价干部的政绩?以什么为标准来评判政绩?这是一个很值得在实践中研究的重大问题,如果这个问题解决不好,那么,正确的政绩导向就不可能建立起来,正确的政绩观就不可能确立起来。实践证明,干部政绩的评判主体和评判标准可以用两个字即“民”和“实”来高度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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