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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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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诉讼视角下中国社会公权力法律规制研究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1869890
  • 作      者:
    徐靖著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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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徐靖,女,1983年生。中南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管理学博士后,硕士生导师。2000年至2007年就读于湘潭大学,分获法学学士学位、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学位;2007至2011年就读于北京大学,获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博士学位;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曾在《中国法学》《法律科学》《法学评论》《法制与社会发展》《行政法学研究》《中国高等教育》等国家级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文十余篇,并有多篇论文为《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中国人民大学复印资料法学文摘卡》转载或摘录;执行主编《行政规制论丛》(第四卷);参著(编)十部。主持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一项,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一般项目一项,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一项;参与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司法部一般项目等十余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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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诉讼视角下中国社会公权力法律规制研究》系统性分析了社会公权力的内涵、构成与价值,阐释了社会公权力组织的双层权力结构模式(即自治性权力与国家授予性权力),解读了现实生活中鲜活的社会公权力组织的违法或违宪案件,并从完善行政诉讼审判体制的视角提出了社会公权力法律规制的诉讼路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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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诉讼视角下中国社会公权力法律规制研究》:
  ·评论:
  对学位授予附加各种限制性条件,是目前大多数高校的做法,或为本科生必须通过国家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或为研究生必须在核心(省级或国家级)核心刊物上发表若干篇论文;事实上不论是高等教育领域的一般法律《高等教育法》,还是专门涉及学位授予的特殊法律《学位条例》以及教育部的行政法规《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中对学位授予均未提出具体硬性科研指数要求,仅笼统规定须具备相关基础理论知识和与该学位相适当的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1]高校为督促学生学习,在对学生科研能力判断方面以英语水平、论文发表数量为指针,本无可非议,但将此作为学位获得的必备条件,则值得深究。如若学生未达到校规所规定的论文发表数量或英语等级水平,则无法获得相应学位;这是对学生平等获得学位权的非法限制与侵犯,此类规定突破了国家教育法律、法规之规定,当属无效。学校可倡导学生多发论文以提高科研能力与水平,但不得将之与学位授予挂钩。
  实践中,高等学校除了在毕业问题上对学生设置限制条件,影响其平等获得学位权实现外,在入学条件上也有不正当“门槛”的出现。如浙江医科大学1995年12月在其管理规则中规定:从1996年起该校不招收吸烟学生。该规定尽管理由充分、愿望良好,但并不等于合法、合宪,因为其实质性内容——不招收吸烟学生——与我国宪法确定的平等原则相冲突,侵犯了吸烟大学生的平等受教育权。[2]
  二、权力错位:自治范围内违法“行政”
  如果说“权力越位”是社会公权力组织对法律位阶“暗”的破坏,[3]即在抽象自治规则中规定了本不属于自己权限管辖范围的条款,逾越了国家立法防线,与外部限制中的“禁止原则”相背离;那么,“权力错位”则是社会公权力组织对法律规定“明”的悖反,即社会公权力组织以具体行为方式在自治事务管理中违反了法律的明文规定或原则,与外部限制中的“不抵触原则”相背离。现行法制框架是社会公权力运行的外部规范框架,也是社会公权力运行的“大环境”,不管社会公权力组织拥有多少自治权,都是法律内的自治,是必须受到硬法规制的自治,脱离国家法制轨道的社会自治只会导致自我消亡。然而,实践中,社会公权力组织漠视法律规定之存在,“夜郎自大”,无度行使自治权,违反法律的现象并非鲜见,且此种违法有作为和不作为两种表现形式:前者指以作出有形行为的方式违反法律规定,后者指以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方式违反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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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导论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现状
三、研究内容
四、研究思路、方法与意义

第一章 社会公权力的法理解读
第一节 社会公权力内涵阐释
一、权力:权与力的结合
二、公权力:公与私的界分
三、社会公权力:公共权力的社会拓展
第二节 社会公权力构成要素分析
一、社会公权力的行使主体要素
二、社会公权力的来源要素
三、社会公权力的内容要素
四、社会公权力的运行规则要素
第三节 社会公权力价值厘定
一、政治民主价值
二、权力制约价值
三、权利保障价值
四、治理填补价值

第二章 中国社会公权力法律规制的宪政机理
第一节 中国社会公权力法律规制的理论证成
一、权力:为善与作恶的“博弈”
二、人性:“天使”与“魔鬼”的共舞
三、秩序:软硬法的混合治理
第二节 中国社会公权力法律规制的现实需求
一、权力越位:“超”自治范围“立法”
二、权力错位:自治范围内违法“行政”
三、权力缺位:责任追究的疲软

第三章 中国社会公权力法律规制的诉讼选择
第一节 静态文本主义:传统社会公权力法律规制的窠臼
一、何以囿于文本规制
二、文本规制的现状描述
三、文本规制的弊端剖析
第二节 动态司法审查:现代社会公权力法律规制的诉讼选择
一、体系外:诉讼与非诉讼规制的优劣考量
二、体系内: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宪法诉讼与行政诉讼的规制功能比较
三、“选择诉讼”是否意味着“诉讼爆炸”
第三节 从静态到动态、从文本主义到司法审查:中国社会公权力
法律规制的可行性路径分析
一、既有行政诉讼模式于社会公权力规制之缺陷
二、既有行政诉讼模式于社会公权力规制之改良
三、社会公权力的行政诉讼规制与其他非诉讼规制之对接

第四章 中国社会公权力法律规制的诉讼架构
第一节 社会公权力诉讼的程序启动
一、起诉资格:普遍诉权赋予
二、被诉对象:社会公权行为
三、受理前提:穷尽内部救济
第二节 社会公权力诉讼的审查原则
一、公权力相互尊重原则
二、社会利益均衡原则
三、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四、合法性与合理性相结合审查原则
第三节 社会公权力诉讼的责任承担
一、责任类型:抽象+具体
二、责任主体:组织+个人
三、责任竞合:公法责任与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结语:中国社会公权力诉讼规制的宪政走向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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