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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著       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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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公民获取政府电子文件信息权利保障研究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0072703
  • 作      者:
    连志英著
  • 出 版 社 :
    上海世界图书出版公司
  • 出版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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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本书从公民信息获取权保障角度审视了我国政府机构、档案机构电子文件管理及提供利用的现状、剖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并从制度完善及动力培育两方面论述了我国公民获取政府电子文件信息权利保障问题,以期能进一步推动我国政府电子文件管理工作的发展、促进政府电子文件信息的开放与公开,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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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连志英,女,1976年生,中国人民大学档案学博士,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分校访问学者,现为上海大学图书情报档案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领域为数字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档案法学。主持并参与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上海市教委科研创新项目、上海市档案局资助项目等近十项,发表中英文论文近四十篇,参编中文教材两部、英文著作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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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公民获取政府电子文件信息权利保障研究》从公民信息获取权保障视角审视我国政府电子文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选取美国联邦政府及美国国家档案馆电子文件信息获取权利保障作为典型案例进行分析,运用政治学、行政管理学、法学理论揭示了公民获取政府电子文件信息权利保障阻因,构建了公民获取政府电子文件信息权利保障的动力机制,并从制度完善及动力培育两方面对我国公民获取政府电子文件信息权利保障进行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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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2.公民信息获取权的客体
  权利客体是指权利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质的和非物质的东西。②首先,本书所论述的公民信息获取权的客体仅限政府信息。
  各国对政府信息的界定也有所不同,如美国《信息自由法令》通过界定“政府机构”和“记录”来对政府信息进行界定,该法令将其所适用的“政府机构”(agency)界定为几乎是所有的联邦政府机构,将“记录”(records)界定为是任何格式的包括电子格式的信息;瑞典《出版自由法》将其“官方文件”界定为公共机关所持有的由公共机关所制定或由其从别处收到的文件。上述“公共机关”不仅包括国家行政机关,而且还包括国会、地方议会、瑞典国教议事大会等具有决策权的机构。③我国《条例》第二条也对政府信息进行了界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尽管各国对政府信息的界定有所不同,但一般而言政府信息是指政府机构所制定或获取的信息。从来源上看既包括本行政机构制作的信息,也包括从其他途径如从个人或其他组织、机构处获取的信息;从载体形式上看,既包括传统的纸质信息,也包括电子信息;从信息生命周期来看,既包括处于现行阶段的信息,也包括处于半现行及非现行阶段的信息。就我国而言,政府信息包括政府机构制作或获取的各种载体的现行政府信息,也包括政府机构的档案室中保存的各种载体的半现行政府信息,还包括档案馆保存的各种载体的非现行政府信息。
  其次,并非所有的政府信息都是公民信息获取权的客体,能成为信息获取权客体的政府信息必须符合以下若干条件:
  (1)属法律法规规定可供获取的政府信息。各国信息公开法中都规定了免于公开的信息范围,如美国《信息自由法令》规定了九种例外,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属于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免于公开的政府信息就不属于信息获取权的客体。
  (2)必须是真实的、完整的、可读的政府信息。公众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必须是真实的、完整的、可读的,这是公民信息获取权得以实现的重要前提,如果公民所获取的政府信息是虚假的或不完整甚至不可读的,公民信息获取权也就无从谈起。那么何谓信息的真实性?有学者认为“所谓真实性就是指政府机关所公开的信息必须符合客观实际,真实反映事物的本来面貌,不含虚假成分”。①如前所述,从来源上分,政府信息包括政府机构自己制作的政府信息,以及政府机构从其他途径即从其他机构或个人处获取的政府信息。一般而言,政府机构自己制作的政府信息,其真实性即是原始性,政府在提供此类信息时应保持其原始性,不得对其内容有任何实质性的修改或变更;而对于政府机构获取的信息,政府机构在获取该信息时必须要严格审查其真实性,只有确定所获取的信息是真实的,才可提供给公众利用。所谓完整性是指政府信息的内容、结构和背景信息没有缺损。公众获取的政府信息必须是完整的,这样公众才可了解事情的真实情况。所谓可读性是指政府信息是可以读取的,特别是电子形式的政府信息,一定要保证这些政府信息是可以读取出来的。
  3.义务主体
  公民信息获取权的义务主体便是提供政府信息的义务主体。各国对此也有不同的规定:如前所述,美国《信息自由法令》对其义务主体“机构(agency)”进行了明确的界定,根据该规定其义务主体几乎包括所有的联邦政府机构,“司法部机构名单显示,'机构'一词适用于15个执法(行政)部和73个其他的联邦监管委、署、局”。②瑞典《出版自由法》规定其义务主体不仅包括国家行政机关,而且还包括国会、地方议会、瑞典国教议事大会等具有决策权的机构。根据我国《条例》及《档案法》的规定,我国信息获取权的义务主体主要包括三类:包括国务院在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依法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各级各类档案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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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绪论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1.1.1 研究背景
1.1.2 研究意义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
1.2.1 国外研究现状
1.2.2 国内研究现状
1.2.3 结论
1.3 研究内容及研究方法
1.3.1 研究内容
1.3.2 研究方法

2 公民获取政府电子文件信息权利概述
2.1 公民信息获取权
2.1.1 何谓公民信息获取权
2.1.2 公民信息获取权构成要素
2.2 公民获取政府电子文件信息权利
2.2.1 公民获取政府电子文件信息权利的特殊性
2.2.2 公民获取政府电子文件信息权利形态
2.3 本章小结

3 中国公民获取政府电子文件信息权利保障现状分析
3.1 保障公民获取政府电子文件信息权利立法分析
3.1.1 核心法律法规不完善
3.1.2 配套法律法规缺失
3.2 可供获取的政府电子文件信息资源建设现状分析
3.2.1 政府机构可供获取的电子文件信息资源建设概况
3.2.2 档案机构可供获取的电子文件信息资源建设概况
3.3 公民可在线获取的政府电子文件信息现状分析
3.3.1 公民可在线获取的政府机构电子文件信息概况
3.3.2 公民可在线获取的档案机构电子文件信息概况
3.4 公民申请获取政府电子文件信息现状分析
3.4.1 公民申请获取政府电子文件信息途径概况
3.4.2 公民获取政府电子文件信息申请处理概况
3.5 公民获取政府电子文件信息权利救济监督现状分析
3.5.1 公民获取政府电子文件信息权利救济情况
3.5.2 公民获取政府电子文件信息权利保障监督情况
3.6 本章小结

4 美国公民获取政府电子文件信息权利保障分析
4.1 美国保障公民获取政府电子文件信息权利立法分析
4.1.1 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
4.1.2 电子信息自由法令
4.2 联邦机构保障公民获取政府电子文件信息权利概况分析
4.2.1 联邦机构保障公民获取政府电子文件信息权利的发展历程
4.2.2 问题及原因分析
4.3 NARA保障公民获取政府电子文件信息权利概况分析
4.4 本章小结

5 公民获取政府电子文件信息权利保障阻因及保障要素分析
5.1 公民获取政府电子文件信息权利保障阻因分析
5.1.1 制度缺失
5.1.2 政府“理性经济人”本性
5.1.3 保密文化
5.2 公民获取政府电子文件信息权利保障要素分析
5.2.1 压力
5.2.2 推动力
5.2.3 助动力
5.2.4 耦合模型
5.3 本章小结

6 中国公民获取政府电子文件信息权利保障制度完善
6.1 构建中国公民获取政府电子文件信息权利保障法律体系
6.1.1 完善现有核心法律法规
6.1.2 建立健全电子文件管理法律规范
6.2 完善公民获取政府电子文件信息权利救济监督制度
6.2.1 完善现有救济制度
6.2.2 完善现有监督机制
6.3 本章小结

7 中国公民获取政府电子文件信息权利保障动力培育
7.1 公民参与
7.2 公益组织的培育
7.3 义务主体公共服务意识的培育
7.4 本章小结
结论
参考文献

附录1 政府部门电子文件管理及提供获取情况调查访谈提纲
附录2 档案部门电子文件管理及提供获取情况调查访谈提纲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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