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的选民登记仍然以户籍登记为主,流动人口由于对回原籍参选的经济成本的考虑和选举形式主义的影响,大多都放弃了选举权利。法律规定的委托投票甚至成为选举弄虚作假的手段。这样,我国实际有数千万公民的选举权利没有正常行使,极大冲击了选举的普遍性原则。
关于流动人口的选举权,适宜的法律规定应当是:选举登记以其实际居住地为主,在居住地连续居住满一年后,应当允许其参加当地的选举。
(四)国家公职人员的被选举权问题
我国目前各级人大代表的数量较多,存在政府领导人和司法官员兼任人大代表的现象。按照权力分工制约的原理,这种现象是应当避免的,它混淆了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的界限。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造成人大对行政和司法监督的困难,这在源头上影响了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权力机关的地位。在世界很多国家,对国家公职人员的被选举权都有特别的规定。如法国选举法规定,20种行政、司法部门的官员不得在任何选区作为议员候选人,并且在他们卸任后的一定时间内不得在其曾任职的选区当选;美国《宪法》规定,议员在任期内不能就任合众国管辖下的任何文官职务,文官在任职期间也不能成为议员候选人;澳大利亚选举法规定,行政官员、法官不得竞选议员;日本、英国、瑞士、芬兰等国的选举法也有类似的规定。目前,我国现行宪法只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一些地方甚至通过各种制度如选区划分等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领导人当选为人大代表。尽可能地减少政府官员、司法官员兼任人大代表将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和选举法律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
(五)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关系
长期以来,我国提选举权利的普遍性就是把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混在一起,实际上这两种权利差别很大。选举权是一种参与政治的初级权利,只需要对政治的一般智识和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即可,其普遍性程度较高;被选举权是一种参与政治的高级权利,需要一定的政治能力、参政水平和道德水准,其普遍性程度较低。把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混为一谈,是我国人大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素质难以提高的一个理论错误。新的选举法有必要把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分开规定,对享有被选举权的人提出特殊要求。这里的要求至少应该包括参政能力、道德水平、教育程度、年龄和身体状况等方面。
综上所述,我国未来选举法关于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的设计和法律分解,应当着眼于中国民主发展的实际,做出恰当的规定,而不是一味地追求形式上的普遍性和所谓的高参选率。
六、直接选举还是间接选举
直接选举是指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间接选举是由选出的代表选举上一级的机关代表和本级国家公职人员。直接选举从理论上讲显然更能公正、准确表达选民的意愿,实现选民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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