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自觉之路:网络社会治理的实践与思考》:
一、没有“新闻记者证”的网络记者
根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五条的界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共分为三类:(1)新闻单位设立的登载超出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2)非新闻单位设立的转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3)新闻单位设立的登载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这三类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中,第一和第三类均为新闻单位,区别只在于登载的内容是否超出了本单位已经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第二类则不同,强调了“非”新闻单位,更强调了“转载”新闻信息而不是“登载”。从单位属性而言,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实则只有两类,即新闻单位和非新闻单位;与之相对应,俗称的网络媒体,实则也是和新闻机构构成了一对矛盾体。是否能自采,有没有“新闻记者”,是两者间的本质区别。近年来,在诸多的实践中,网络媒体的传统新闻媒体属性不断展现,非新闻单位的新闻单位特质不断呈现,但无论作为网络媒体的新闻单位,还是非新闻单位的网络媒体,其从业者的职业地位也经历了由模糊到清晰,由尴尬到正规的过程。
对“新闻机构”和“新闻记者”的定义,可以从《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4号,2009年7月10日新闻出版总署第2次署务会议通过,2009年10月15日起施行。)第四条中找到依据,本办法所称新闻记者,是指新闻机构编制内或者经正式聘用,专职从事新闻采编岗位工作,并持有新闻记者证的采编人员。本办法所称新闻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行政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境内报纸出版单位、新闻性期刊出版单位、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电影制片厂等具有新闻采编业务的单位。其中,报纸、新闻性期刊出版单位由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认定;广播、电影、电视新闻机构的认定,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批准文件为依据。
根据这样的定义,不但非新闻单位主办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不是新闻机构,不能有新闻记者;新闻单位主办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也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新闻机构,也是不能有新闻记者的。从2009年2月25日起,新闻出版总署在全国统一换发新版记者证,新闻出版总署新闻报刊司负责人在回答人民网传媒频道记者关于“近年来网络新闻传播速度、效率不断提高,在新闻信息传播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什么商业网站没有资格申领记者证?国外的情况如何?”的提问时,进一步明确了:商业网站没有新闻采访权,“网络记者”都是非法。“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在中国的全面普及,中国网民已达到3.84亿人,数量居世界各国之首,随着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和网络技术的进一步普及,中国网民的数量还将有很大的提高空间,网络已经成为而且将更加成为新闻信息的主要传播渠道。我们也非常重视研究新闻的网络传播问题,为扶持我国重点媒体进一步扩大网络传播,我们支持国家重点媒体所办的新闻网站依托传统媒体申领新闻记者证,开展新闻采编工作,扩大国家的新闻传播能力。也就是说,如果条件具备,人民网、新华网等国家重点新闻网站可以依托其传统媒体申领新闻记者证。而商业网站不是新闻单位,由于其没有合法采访和首发新闻的资质,经批准的也只有转发新闻的职能,没有自采新闻职能,因此这类网站一律不发放新闻记者证,目前,群众举报的所谓‘网络记者’都是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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