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是世界上第一个以比较完备的立法确立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国家,先后颁布和实施了《伤残和养老保险法》、《企业补充养老金法》和《养老保险改革法令》。20世纪90年代,由于产业调整迟缓、人口老龄化压力以及两德统一出现的经济问题,德国进行了以开源节流为主要目的的养老保险改革。较为突出的措施一是将法定退休年龄一再延后,1999年从60岁提高到63岁,2001年提高到65岁,到了2004年再次提高到67岁;二是强调以企业养老保险和个人养老保险填补法定养老保障缺口。德国养老保障体系目前形成了一个多支柱综合体系,包括法定养老保险、企业养老保险和私人养老保险三大支柱。其中法定公共养老保险是德国养老保险的主体,具有强制性,覆盖了大约90%的从业人员。企业养老保险是一些规模大、经济效益好的企业为激励员工、留住人才而设立的。私人养老保险是一种私人养老手段,通过个人净收入支付保险费而在退休后领取养老金的一种方式,其针对的对象主要是医生、药剂师、律师等高工资和高收入人群。21世纪初期,德国法定养老保险、企业养老保险和私人养老保险所支付养老金的比例大约分别为70%、20%和10%。德国政府希望逐渐将企业养老金和私人养老保险从现在的补充地位逐步提升到与法定养老保险相近的支柱地位,中远期私人养老保险支付可以达到整个养老金的25%~30%的水平。
另外,北欧国家如丹麦、瑞典、挪威,在20世纪90年代都意识到养老负担高峰在2015年左右将要到来,因而适时的改革并形成了较为相似的现收现付与基金制结合的部分积累制系统,该系统由三个部分组成:基本养老金、补充养老金和职业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国家税收收入支付,无论个人退休前的收入水平如何都可以按月从社会保险部分领取一份数额大致相同的退休金。补充养老金与退休前工资收入的高低或者工作时间长短相关,是为了提高退休者收入而由雇主支付的。职业养老金建立在工会与雇主的协议基础上,仅向参保者支付而非向所有从业者支付,由于北欧国家工会密度极高,通常在90%左右,因此职业养老金范围几乎已普及。
6.4.3.2对中国养老保障制度改革的启示
纵观世界各国养老保障制度改革的历程可以看出,面对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养老金筹资不足问题,各国都加大力度建立了企业和个人缴纳养老金的制度体系,国家法定的养老金仅能维持老年阶段基本的生活水平,企业和个人缴纳的养老基金可以形成投资获得稳定的收益,以满足高收人群体在老年时期对于更高生活水准的要求。并且能够不断根据老龄化趋势的变化而对养老金的缴费率、退休年龄等细则实时进行灵活调整,形成了多支柱的养老保障体系。其中基本养老金大多由政府承担,通过财政税收收入支付,但这一部分退休金数量较少,仅能维持基本的生活水平。企业养老金是由企业支付,或者是从工作人员的工资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扣除,这一部分退休金的多少与经济形势和企业效益息息相关。而私人养老保障基金则完全属于个人行为,缴纳数额的多少和退休后领取数量的多少取决于个人在工作时期的积累。近些年来为缓解政府养老负担加重的压力,大多数国家的企业养老保险金和私人养老保险金都纳入了商业保险基金,由基金公司通过安全的a投资渠道获得稳定收益,投资组合和投资方向可以提供多种选择,风险由个人承担。
由此,老龄化国家运作较为成功的养老保障制度首先是普惠制的,每一位居民都自动被赋予获取退休金的权利,不论他以前是否工作过、业绩如何,都会获得一份基本养老金以保障老年时期的基本生活需求。其次,面对老年人口比例上升产生的养老金赤字威胁,这些国家都灵活地调整了养老金的缴费率、提高缴费上限、延迟退休年龄,养老保障制度是随着人口年龄结构的变化在改革中不断完善的。最后,对于企业和私人养老基金的投资和运作,大多数国家都实行风险与收益相结合的原则,其中较为成功的是智利养老基金投资资本市场的改革。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智利私营养老基金取得了高额的投资回报,平均实际年收益率达到10.2%,养老金已经逐步发展成为国内资本市场上最重要的机构投资者。智利私营养老金改革对于加快国内资本市场立法进程、发展创新金融产品、提高市场信息透明度都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智利的养老金改革成为老龄化国家实现人口红利效应、获得第二人口红利的典范。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