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各民主党派是不是政党”在一些人中间还有争议,但从执政党的角度确认民主党派是“政党”、是“参政党”的问题,则早已解决。现在需要的是,在实践中增强各民主党派的“政党”特征,使之有别于“经济组织”、“文化团体”或工、青、妇等社会组织,真正发挥其“政党”——“参政党”的功能,从而有利于有效开发多党合作的政治资源与制度资源,也有利于充分发挥爱国统一战线的“法宝”作用。
为此,首先需要进一步明晰民主党派各自的社会基础。
凡是政党,总代表着一定的阶级、阶层,并以这些阶级、阶层为自己的社会基础,总要表达与实现这些阶级、阶层的利益,为这些阶级、阶层服务。这可以说是政党的一项基本特征。一个政党有了特定的社会基础,就有了“根”,就有了“原动力”。而不同的政党则应当拥有各自不同的社会基础,这才能构成政治舞台上各具特色各显功能的“多党”。我国的各民主党派在新中国成立之前与新中国成立之初,各有其具体的社会基础。但从总体上看,它们基本上都是以民族资产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及其知识分子为自己的社会基础的,较之中国共产党以工农为阶级基础与社会基础,则有着明显的独特性与差异性。同时,中国的国情特点又决定了代表不同社会基础的中共与各民主党派在一些重大问题(如国家建设、社会发展)上又存在着一致性。新中国成立后之所以能顺利确立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能切实开展多党合作的实践,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在于上述那种差异性与一致性的并存。因为社会基础的差异,才会导致多个不同政党的存在,才会有“多党”间的合作;因为在一些重大问题上的一致性,所以“多党”间才有可能达成“合作”。一句话,有同有异、求同存异,才有“多党合作”。
1956年后,随着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我国各民主党派的社会基础发生了重大变化,从而与中国共产党之间的差异性明显缩小,一致性明显增大。甚至可以说,作为民主党派新的社会基础的“社会主义劳动者”尤其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本当就该属于中共的阶级基础与社会基础。这样,民主党派与中共的社会基础(阶级基础)便趋于同质,有“同”而近乎无“异”。或者说,民主党派已经不再拥有有别于中共的独特的社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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