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稳妥”,主要是正确掌握党员标准,按政策和规定办事,既不失之过宽,又不失之过苛。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是一项政策性、思想性很强,难度较大的组织工作。需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好具体可行的政策和规定。因此,应采取先搞好试点,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开的做法。不合格党员,不仅农村、工厂、学校有,机关也有;不仅一般党员中有,领导干部中也有。县委以上党委要在取得各行各业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认定不合格党员,要采取民主评议党员的办法。民主评议党员是把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融为一体的好形式,也是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和表彰优秀党员的正确途径。各地可通过每年的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将表彰与处置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来进行。
“稳妥”,还要体现在细致的善后工作上。基层党组织不能把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置看成是仅仅办个组织手续,而应充分注意做好善后的思想政治工作。要引导被处置的不合格党员,去掉“抬不起头”、“没脸见人”的思想顾虑。党员队伍中的吐故纳新,应是一种正常的自然现象。过去战争年代是这样,革命深入了,形势发展了,一部分同志思想跟不上,或意志衰退、或经不起考验,已经失去了先进性,需要及时从党的队伍中处置出去,以保证党的每一个细胞都健康而有活力,保持党员队伍的纯洁性。同样,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也是一样,长期的和平环境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部分党员逐步放松对自己的要求,降低对自己的标准。因此,基层党组织在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时候,除了尽可能采取党员愿意接受的方式方法,做好事前的工作外,对被处置的对象,要做好细致的思想工作,对他们只能关心,不得歧视打击,要主动团结他们,使他们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发挥所长,使他们人虽在党外,但心里常常感受到党组织的爱护和温暖,做一个积极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做贡献的好公民。
2.建立完善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工作程序处置不合格党员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和政策,着力形成一系列环环相扣的工作程序。在实际工作中不得简化程序,也不得降低标准。笔者认为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置要按照“民主测评、分析调查、初步裁定、党员表决、组织处置、反馈申诉”的工作程序。具体来说,包括:第一步:民主评议。对党员进行民主测评,分合格、基本不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第二步:调查取证。支委会对民主评议中涉及基本不合格、不合格的党员,组织调查组,通过走访座谈的形式进行调查核实,综合分析研究,说明事实真相,形成书面材料。第三步:初步裁定。支委会评议意见确定后,找当事人谈话,通报调查情况和支委会评议意见,听取本人情况说明,并做好谈话笔录。本人对党组织做出的结论,有不同看法,认为与事实不符的,可写书面说明材料。如果事实确有出入,重新进行调查取证,形成书面材料,或由当事人、知情人写出书面旁证材料。调查结果向支委会专题汇报,最终确定评议意见,并报基层党委审批。
第四步:党员表决。基层党委反馈审批意见后,召开党员大会,通报不合格党员的有关情况,提出处置意见,提交党员大会讨论,讨论时应认真听取本人的说明和申辩,也允许其他党员为其辩护。然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形成大会决议。
第五步:组织处置。基层党委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对党组织的评议结果和处置意见进行审核,按照“坚持标准,立足教育,区别对待,严肃处置”的方针,对基本不合格党员、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置决定做出书面批复,其中,对不合格党员做出劝退、除名等组织处置,对基本不合格党员做限期改正处置。预备党员被评定为基本不合格党员的,延长预备期;被评定为不合格党员的,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第六步:反馈申诉。党委批复后,由支委会负责向党员和有关群众反馈评议结果和处置决定。同时,找被处置人员谈话,说明处置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听取本人申辩,并做好思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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