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名家散佚学术著作丛刊·政治与法律:中国妇女在法律上之地位》:
岁小儿之毗惟明代(大明会典卷一百二丧服门及朋律服制门)则谓自幼过房舆人者郎为人后者之所后母也。来时为养母服齐衰三年盖舆亲母同明代一并令子女服斩衰三年清律因之现行律亦同。(三)嫡母 庶母 生母
(A)嫡母 嫡母,乃妾之子丸对父之正妻之称也正妻称妾之子女为庶子古者庶子父卒为君母(即嫡母》服齐衰三年(除隆顾蘑卷一引瞰隐丧服变除);母为众子服齐衰不杖期(众子兼庶子)至庶子为嫡母服斩衰三年之丧,恐亦在明世也。(嫡母对于庶子之权力较其生母为优如管理财产权及法定代理权等,依现时判例,嫡母较生母有优先槿。(五年上字二一○九号九年抗注五 养母之名称见宋开宝;徐氏读逮通考卷一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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