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精解与范例(第二版)》:
(二)公文作者的法定性
公文作者与公文的撰稿人不是一个概念。公文作者是公文撰稿人所在的机关或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公文撰稿人是受公文作者委托具体承担公文写作任务的人员。公文作者的法定性,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决定了文秘写作公文时,换位思考是模式化思维的重要方面,即公文撰稿人必须在思想认识上尽力换位成为公文作者,站在发文机关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角度去写作处理公文,必须遵循国家治理的基本模式和规律。
(三)公文格式的规范性
党政机关的公文,具有党和国家规定的统一规范格式,为了更方便、有效地办理事务,公文形成了自身特有的办理程序和写作格式。另外,多数常用文种在结构、用语等方面,也有着约定俗成的程式。公文处理工作人员必须按法定职责、权限、程序和格式写作、印制、处理公文,不得违反。这是公文区别于其他文字材料的显著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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