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地农民融入城市社区中的利益冲突及法律调整》:
失地农民融人城市社区后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农民,表面上与城市社区居民并无差异。就此而言,将失地农民与其他利益主体假定为无差异的经济理性人并无不妥。但是,作为整体的失地农民无论从经济上还是社会心理上均明显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在经济方面,失地农民虽然获得了征收补偿款或因安置取得了房屋所有权,但是,根据当前的补偿状况,多数失地农民的生活所需仍难以满足。即便其所获得的征收补偿款足以保障其完成从农村到城市的转变,但是,如何获取自己及家人后续的生活所需仍存在问题。在社会心理方面,多数失地农民都需要有相当长的一段时间进行心理调适,逐步实现身份转变的内心认同。此外,实践中获得高额征收补偿的失地农民在进入城市后,因不熟悉城市的生活规则,陷入盲目的投资或浪费,短时期内致贫并因此诱发利益冲突和矛盾纠纷的情况并不鲜见。这也表明将失地农民假定为无差异的理性人的预设可能与现实生活并不相符,并有可能损害失地农民的利益。
总之,整体上来看,失地农民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与城市社区居民而言,他们对城市环境下的利益冲突及可能的解决方案有一定的陌生感,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而且,他们并不是完全的经济理性人,不能与城市居民同等有效地获取或利用信息,实现其利益最大化。在某些制度设计时应当考虑该群体的特殊性,承认其经济理性的不完全性,而不应当一刀切地抹杀其与其他利益主体的差异。
传统法学通常仅从经济理性上对人像图景进行预设。但是,不可否认的事实是人的情感在社会生活中也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失地农民融人城市社区过程中的相关制度设计不应忽视失地农民这一特殊群体对情感方面的需要和关注。失地农民在融人城市社区前习惯于通过乡规民约、个人权威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他们珍视情感,不太希望因利益关系淡化甚至恶化邻里的情感。当他们融人城市社区后,生活环境发生了剧烈变化,但对传统纠纷解决方式和情感的珍视仍或多或少地存在。相关制度设计应当考虑到失地农民作为“情感人”的需要。“情感人”的预设也许会招致很多研究者的异议。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在一段时期内,失地农民更多地依赖建立在情感基础上的规则而不是建立在利益分析基础上的规则。
将融人城市社区过程中的各利益主体预设为存在一定差异、具有信息不对称特征的不完全经济理性人并考虑其作为“情感人”的特殊性,这必然增加研究的难度。但是,不能因此而回避该问题。“人像”预设是开展研究的前提和基础,建立在社会调查和分析基础上的预设是研究结论合理性、可行性的重要保障。刻意回避、否认失地农民融入城市社区过程中利益主体“人像”的复杂性、特殊性必然导致研究方向偏离正确的轨道,无论论据多么翔实,论证多么充分,都无法得出满意的结论。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