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省港罢工委员会
1925年6月19日,香港十余万工人为了支援五卅运动而爆发了大罢工,罢工工
人陆续回到广州。6月21日广州沙面租界的洋务工人也宣布罢工,同时回到广州。据统计,至7月7日止,离开香港的罢工工人已超过20万人,其中除部分返回广东各地农村外,经常聚居广州的也达7万余人。
罢工工人大量集中在广州,必须进一步组织起来,才能成为一支强大的革命力量。罢工初期,面临着一个错综复杂、斗争激烈的局面:一方面,既要和英帝国主义以及各种反动势力对于罢工运动的干扰破坏作斗争;另一方面,又要妥善解决罢工队伍内部存在的各种实际问题,统一反帝斗争的认识和步伐,保证罢工斗争的顺利开展和坚持下去。这就需要迅速建立一个坚强和健全的组织.以便把罢工工人进一步团结和组织起来。罢工领导人及时地提出,建立罢工工人代表大会和罢工委员会作为团结广大罢工工人同帝国主义作斗争的指挥部。在罢工斗争中采取这种组织形式是一种创举。因此,在罢工酝酿期间,为了适应斗争形势的需要,在广州成立了省港罢工委员会临时办事处,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组织部长李森主持,积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接待从香港返回广州的罢工工人,从组织上保证了罢工的顺利实现。
6月26日,在中华全国总工会主持下,罢工工人代表300余人举行会议,讨论关于建立罢工的组织领导机构及有关章程等问题。会议决定创立省港罢工工人代表大会作为罢工的“最高议事机关”,创立省港罢工委员会作为执行罢工工人代表大会决议、带领罢工工人进行战斗的“最高执行机关”,并讨论和确定罢工委员会下属各组织机构及其人选等问题。
根据1925年7月23日《省港罢工委员会章程》规定,每百人选代表1人。后针对广州罢工工人共有3万多人,1926年3月5日制定《省港罢工工人代表大会组织法》,改为50人选出1个代表,50人以上者递增,不满50人可以选1个代表。罢工工人无论有无工会组织,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经过民主选举,总共选出800名代表参加罢工工人代表大会。工人代表接受群众的委托,将群众的意见与要求带到代表大会,会后则将会议的决定带回来向群众报告。凡罢工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任免、罢工斗争有关的大政方针以及各项兴革事宜,均得提交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罢工委员会执行。代表大会举行时,罢工委员会各部门都要派人参加,报告工作及解答询问事项,接受代表的意见。罢工委员会还经常号召罢工工人以当家做主精神,对罢工委员会各个部门进行积极的监督,揭露和清除隐藏其中的污垢。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罢工工人都可以到会参加旁听。罢工工人代表大会从1925年7月I5日举行第一次会议后,每隔一天举行一次,至1926年3月底,罢工工人代表大会共举行了一百期,总计历次代表大会一共通过了283项决议案,其中包括内部组织、罢工政策、支援统一广东及各地工农革命运动、与国际职工运动关系等方面的内容。
省港罢工工人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拥有立法权、选举罢免权、接受群众申诉和死刑复核权,、它有权决定与罢工有关的各种决议和法令,有权听取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省港罢工委员会专门设法制局,拟定法规条令草案,由工人代表大会通过,并监督法令实施。按照组织法,省港罢工工人代表大会有权对省港罢工委员会各个部门发挥有效的监督作用,接受工友及各方面报告,秉公处理各项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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