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阶段在发觉卷入冲突中无法自拔之后,西共体意识到利冲突的解决应取决于利内部部族和武装派别的和解,政治和外交上的调解与斡旋更有助于冲突方的和解。之后西共体先后敦促和召开了数十次由各派系领导人参加的和谈,通过自身的努力,推动了冲突各派别的和谈和协议的签署。和平协议签署之后,面对各派的夺权,西共体又做出决议,规定对违反协议的派别领导人限制其行动自由、取消参加大选资格并送到国际法庭受审。可以说西共体的调停斡旋、监督保证对利冲突的和平解决起到了重要作用。 <br> 但是利比里亚冲突解决过程中,国际组织介入冲突解决的局限性也暴露出来。就联合国而言,作为一个全球性的国际组织,其行为往往受到大国因素的影响和制约,联合国介入利比里亚冲突解决就受到美国的制约。就西共体而言,作为地区性组织介入冲突解决,也存在诸多的局限。首先,作为一个地区性组织,西共体的介入既未得到联合国安理会的授权,也没有得到当事国冲突方的“同意”,存在着“合法性”缺失的问题。其次,西共体违背了“中立”的原则,支持一方,打击另一方,维和部队反而成为了当地武装打击的对象,损害了维和部队的形象。再次,在西共体的维和中,还存在大国主导的问题。尼日利亚牢牢掌握着西非维和部队的主导权和控制权,自1990年10月以来,维和部队的总指挥官一直由尼日利亚人担任。作为与冲突国有密切利益纠葛的国家,这无疑会影响维和的立场和公正性。 <br> 西共体在利比里亚维和的行为也表明,第三方在介入时应该明白自身的使命,努力为冲突方和解创造机会,而不应该强行通过决议施加给冲突方,更不能成为个别国家牟利的工具。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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