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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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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大数据环境下政府数据开放研究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3028066
  • 作      者:
    迪莉娅著
  • 出 版 社 :
    知识产权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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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迪莉娅,管理学博士,现为燕山大学副教授。曾在美国夏威夷大学、布鲁塞尔自由大学、比利时根特大学学习。目前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项,教育部项目1项,河北省省、厅级项目6项。出版专著1本,参编教材多部,并在中国图书馆学报、情报杂志、图书馆理论与实践、图书馆、图书馆论坛、中国科技论坛、科技进步与对策等期刊上发表论文3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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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大数据环境下政府数据开放研究》探讨了大数据环境下政府数据开放的渊源,分析了政府数据开放产生的重要理论基础和价值,解读了国外政府数据开放的特点,剖析了我国政府数据开放的制约因素,从政策、法律、数据开放许可和数据管理方面建构了我国政府数据开放的路径和策略。
  本书是政府研究的相关专业,如政治学、公共管理学、公共经济学、信息资源管理学等专业的学者从事政府数据开放、政府数据管理、内容产业、大数据产业研究的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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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5.2法律层面
  5.2.1信息公开相关的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第一部信息公开的法案,其意义深远:为我国政务公开提供了法律基础;为公众知情权提供法律保障;贯彻实施《条例》,为构建阳光政府提供了重要基础。
  《条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条例》将信息公开方式分为两类: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在《条例》公开的范围中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并且在《条例》中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重点公开的信息做了详细的规定。行政机构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在《条例》的第四条对严禁公开的信息做了如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但《条例》中未能对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做详细的界定,在实践中影响了信息公开的力度。
  根据2011年一2012年《中国行政透明度调查报告》显示:以往对83个国务院机构在2008年一2010年三年年报的调查统计中,超两成的行政机构年报中披露,收到信息公开的申请数量是零。具体情况是,2008年没有收到信息公开申请的有23%,2009年为22%,而2010年上升为25%。其中拒绝依申请公开的理由之一是涉及国家秘密等。
  (2)《著作权法》。我国2013年新修订的《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范围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按照国际公约的精神,数据库被视作“汇编作品”。然而现实中关于数据库著作权保护问题比较复杂,有些数据库不具有著作权保护所要求的独创性条件。而我国相关立法则没有对该问题作进一步的规定,实属立法空白。美国、欧盟立法都对数据库的保护问题作了很详细的规定,特别是欧盟在1995年通过的《数据库指令》对数据库的著作权保护进行了系统规定,对不具备著作权保护所要求的独创性条件的数据库赋予了特殊的权利保护措施。
  (3)《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13年1月我国新修订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条明确规定: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公开信息的去向问题,也没有明确规定信息公开的传播、复制、改编等权利。因此在涉及权利人作品的方面,需要界定清楚政府工作人员“作品”归属的界定。
  5.2.2隐私与安全相关的法律和政策
  我国目前虽没有专门的信息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但是关于信息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事宜在有关法律中有所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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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1章导言

1.1 研究的背景

1.2 研究的目的

1.3 国内外研究简述

1.3.1国内研究现状

1.3.2国外研究现状

1.4 相关概念界定

1.4.1 数据

1.4.2 大数据

1.4.3 政府数据开放参考文献

第2章大数据环境下政府数据开放的渊源和理论基础

2.1 大数据环境下政府数据开放的渊源

2.1.1 信息获取权运动的发展

2.1.2 信息获取权的基本要素

2.1.3 政府数据开放运动的兴起

2.1.4 政府数据开放运动与信息获取权运动的区别

2.2 大数据环境下政府数据开放的理论基础

2.2.1 开放政府理论

2.2.2 数据资产理论

2.2.3 数据权理论参考文献

第3章大数据环境下政府数据开放的价值

3.1 政治价值

3.2 经济价值

3.3 文化价值

3.4 社会价值参考文献

第4章大数据环境下国外政府数据的开放

4.1 国外政府数据开放政策

4.1.1 美国的政府数据开放政策

4.1.2 英国的政府数据开放政策

4.1.3 加拿大的政府数据开放政策

4.1.4 澳大利亚的政府数据开放政策

4.1.5 欧盟的政府数据开放政策

4.2 国外政府数据开放法律

4.2.1 美国政府数据开放相关的法律

4.2.2 英国政府数据开放相关的法律

4.2.3 加拿大政府数据开放相关的法律

4.2.4 澳大利亚政府数据开放相关的法律

4.2.5 欧盟政府数据开放相关的法律

4.3 国外政府数据开放许可

4.3.1 开放数据许可的类型

4.3.2 国外政府数据开放许可的应用

4.4 国外政府数据开放管理模式

4.4.1 数据门户网站的建设

4.4.2 数据的管理模式

4.4.3 用户的参与途径参考文献

第5章大数据环境下我国政府数据开放的制约因素分析

5.1 政策层面

5.2 法律层面

5.2.1 信息公开相关的法律

5.2.2 隐私与安全相关的法律和政策

5.3 许可层面面参考文献

第6章大数据环境下我国政府数据开放的策略

6.1 构筑我国政府数据开放的政策体系

6.1.1 我国政府数据开放的目标

6.1.2 我国政府数据开放政策的制定

6.1.3 我国政府数据开放政策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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