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研究》:
老年收入型福利项目主要包括:①老年福利金。从目前各地的实践看,老年福利金并非普惠性收入补贴计划,而是针对无养老保险的老年人群的一种保障计划,其作用在于保障这类群体的基本生活,但是由于保障水平高于社会救助水平,因而是一种老年福利计划。如北京市2007年颁布《北京市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办法》,保障对象为60岁以上且无社会保险的老年人。2011年1月1日,城乡居民养老金提高到每人每月230元。②高龄津贴。高龄津贴是为了解决高龄老人基本生活问题,提高高龄老人生活质量的一种福利计划。目前全国全面建立高龄津(补)贴制度的已有14个省份,800万高龄老人受惠。在建立之初,各地高龄津贴的领取年龄没有统一,部分地区高达100岁方可领取,极大地限制了受助人数。民政部曾下发过《民政部关于建立高龄津、补贴制度先行地区的通报》,指导各地高龄津贴制度的建立,但是从各地的实践看,享受范围、发放标准、资金筹集等核心内容还未统一规范。③税收减免。香港在《2005年收入(免税额)条例草案》提出两项有关薪俸税及个人利息收入课税的税收减免建议。根据该草案,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的香港纳税人,减税额度将进一步增加。供养55-59岁父母或祖父母的纳税人,将获得新的免税及额外免税额。其中,供养父母或祖父母的纳税人,可获每年1.5万港元的基本免税额,而与这些父母或祖父母同住在一起的纳税人,则可另外获得1.5万港元的免税额。此前的法案规定,只有供养60岁以上的父母,每人每年才可获得3万港元的免税额。目前大陆地区还没有任何地方实施针对赡养老年人的家庭减税的政策。
二是老年服务型福利体系。社会服务帮助人们解决日常生活中的问题,维护正常的人际关系,保持与社会组织的联系,通过健康的、愉快的途径提供成长和发展机会等。社会服务主要有两种服务形式,即实物服务和个人社会福利服务。实物服务是指向人们提供必需的物品代替发放现金的福利服务。个人社会福利服务是指以促进个人的发展和进步为目的非金融的社会福利计划,包括公共社会事业和个案服务。由于生理机能的衰退,老年人随着年龄的增高,其生活自理能力持续下降,特别需要有相应的生活照料服务等。如果子女不在身边,这种需求会表现得更加突出。
老年服务型福利体系由两个部分组成:①机构养老。机构养老是指将老年人安置于收养机构内、并进行全方面保障的一种福利制度。我国传统的收养群体往往是特殊老年人,如离退休军转干部、无家可归、流浪乞讨老年人、被遗弃或遭受家庭暴力的老年人、“三无人员”或“五保对象”,收养的机构有军休所、城市老年福利院、农村敬老院和流浪乞讨救助站。收养型福利通过提供长期或临时性安置场所,由专业服务机构提供全方位保障,以解决特殊群体的基本生存问题,是一种低层次的福利保障项目,保障水平接近于生活救助水平。收养型福利对象具有特殊性,通过市场无法提供服务,因此,通常由政府承担全部责任,或者通过建立专门性机构实施保障,或者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市场组织或非营利组织实施保障。未来收养型福利服务对象应进一步扩大范围,从特殊老年群体向所有有需求的老年人转向;提供的服务内容应进一步丰富,提供可选择的菜单式服务;提供服务方式应有免费、补贴和自费等多种形式;福利服务的主体也应进一步社会化,从以政府为主向以民间为主的格局发展。②居家养老。居家养老是指老年人按照我国民族生活习惯,选择居住在家庭中,而不是入住在养老机构内,安度晚年生活的传统养老方式。居家养老的主体是老年人,居家养老的载体是家庭。让老年人生活在熟悉的家庭环境中,接受家庭其他亲属成员等对其晚年生活的照顾,享受亲情融合的家庭生活氛围,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主要养老传统选择。随着家庭小型化和空巢家庭的出现,为改善居家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减轻家属的照顾压力,可依托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机构和日间服务机构对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康复和休闲娱乐等服务。居家养老的服务内容主要是生活照料和康复护理,逐步向精神慰藉领域拓展,居家养老服务的方式主要是上门进行个案服务,同时发展社区老年人日间服务机构,对老年人进行综合性的集中服务照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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