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孝文化丛书·以孝律人:孝与古代法律》论述了不同历史时期孝与法律的关系。大体包括先秦时期孝与法的糅合,秦汉时期“孝治天下”的政治尝试与实践探索。魏晋南北朝时期由于儒生参与注律、修律,所完成的法律的伦理化。隋朝也把“孝治”作为立国之本,唐朝继承和发展了隋朝的“孝治”政策。五代十国时期整个社会“孝”的观念淡薄。明清两代,重塑传统的“忠孝节义”观念,以孝化民,移孝于忠,大力宣传孝道等。
第一章 先秦时期孝与法的糅合
一 “伦理化”孝的产生
自古以来,中华儿女执著于孝,世代相传,在历史长河中不断成长成熟,逐渐内化成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作为一种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孝文化已经深深地扎根进了华夏儿女的心灵深处,演变成为中国人生活中的伦理道德和人文精神。从传说中的虞舜以孝感天到孝子黄香扇枕温衾,古圣先贤演绎着孝的故事轶闻,让今人不断感动着、学习着、模仿着。
虽然,孝文化中也有不太好的成分,但是,它的优秀成分更加积极地影响着当今社会。比如,“百善孝为先”的观念依然对我们的日常行为有着指引作用,某种意义上说,中国传统文化就是关于孝的文化。孝在华夏大地特殊的土壤和气候下孕育和诞生,并发展成为孝道文化。那么,为什么孝能够在古老而神奇的中华大地上应运而生呢?它又是如何产生的呢?
从字源方面来看,“孝”字最早出现在殷商卜辞里面,甲骨文的“孝”字像一个小孩头顶枝叶,金文和小篆的字形比较相似,上半部分像一个伛偻老人,许慎在《说文解字》中的解释是“善事父母者,从老省、从子,子承老也。”他认为“孝”字是由省去右下角的“老”字和一个“子”组成的会意字。现代社会的学者们的解释与许慎大体上是一样的,康殷先生在《文字源流浅说》中分析得更加有意思:像“子”用头承老人手行走,用扶持老人行走之形以示“孝”。从这些方面可以归纳出,孝以家族血缘之情为源头,在一般意义上强调的是子女对父母的责任和义务,是一种纯朴的自然状态。
从孝的起源来看,存在着多种不同的观点。大体来说,主要有父系氏族公社时代起源说、殷商时代起源说和西周起源说。这些观点虽然各不相同,但都有一定的道理,根据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发展状况来看,父系氏族时代的孝观念应该是比较朦胧的;通过殷代卜辞和商代铭文也可以证明殷商时代孝观念的产生;而孝的基本成熟和大兴应该是在周代,这被众多文献所证实,大多数学者也比较认同这种观点。
其实,孝来源于动物的一种本能,古语说“鸦有反哺之义,羊有跪乳之恩”。据说乌鸦是一种最懂得孝敬母亲的鸟,小时候,它受恩于母亲的哺育,当母亲老了,身体很虚弱,不能觅食的时候,子女就衔回食物,嘴对嘴地喂到母亲的口中,从来不觉得这样做很麻烦,一直到老乌鸦去世为止。羊羔跪乳则是指在羊妈妈精心照顾下的小羊,对母亲说:“妈妈,您对我这样疼爱,我怎样才能报答您的养育之恩呢?”羊妈妈说:“我什么也不要你报答,只要你有这一片孝心就心满意足了。”小羊听后,潸然泪下,“扑通”跪倒在地,表示难以报答慈母的一片深情。从此,小羊每次吃奶都是跪着,跪着吃奶是感激妈妈的哺乳之恩。上面提到的都是典型的动物“反哺本能”的情感故事。动物“反哺本能”行为,从古代到现代,史籍中记载了很多。
在一个漫长的历史演变过程中,人类“孝”产生了,只有当生产力发展到一定水平,社会物质财富相对而言比较充足的时候,才可能产生孝。从原始社会旧石器时期人类的生活状况来看,生产力水平很低,生活很困难是当时主要社会特征。人类过着“食不果腹,衣不蔽体”的艰难生活,在这样的环境下,为了维持个体的生命和种族的延续,甚至发生过“人吃人”的现象。那个时候,当老人体力变得很虚弱,不能进行渔猎、采集活动,成为社会累赘的时候,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据有关资料表明:在爱斯基摩人当中,当老年人过于衰弱而不能养活自己时,在部落迁移时人们就会把他们留下来,用这种方法让老年人们“自杀”,他们的孩子则接受了在食物缺乏时老人不应该成为负担的文化观念,促成了父母的死亡。外部客观条件和人类自身能力限制的双重作用导致了这种现象的产生。在原始社会劳动成果非常少的条件下,要谈行孝,是不可能的。
随着时间的推移,到了新石器初期,也就是母系氏族公社向父系氏族公社转型的时期。社会生产力有了突破性发展,主要表现在劳动工具的改进,弓箭的使用和金属工具的出现。使用工具的改进,改变了原始的落后的生产方式,弓箭的广泛使用,使人们在狩猎时,可以捕获更多的飞禽走兽,除了满足食物需求外,尚有剩余,这就具备产生孝的物质条件了。
刚刚产生孝的时候,社会生产力很落后,人们在生产劳动中长期与自然界作斗争,而对其中一些无法解释的自然现象存在一种既敬又畏的矛盾心理,那时候人们都认为人间一切皆由上天主宰,《诗经》中“率见昭考,以享以孝”的记载,充分说明了孝的原始意义就是人们为祈求平安而进行的一种尊祖敬宗的祭祀活动,这里面包含着浓厚的宗教意味。
《现代汉语词典》中对孝的解释为“尽心奉养和顺从父母”。这种后代对老人继承和奉养的关系,远在原始社会,人类还处于蒙昧的阶段就已经产生了。人们在西安半坡村考古发现,成年人死后,先民们把他们埋葬在公共墓地。在死者的遗骨旁边,放着日常的器皿、简陋的装饰物,甚至有辛劳所得和有限的粮食,好让他们在死后像生前一样不受饥饿、能安然地生活下去。
到了殷商时期,出现了文字,随着氏族社会中尊老感情和风尚的发展,就有了抽象的文字“孝”。孝字的出现,标志着孝的伦理道德观念初步形成。在这之后,一些古籍对孝也进行了表述,如《尚书·商书·太甲》写有伊尹对汤尹王太甲“奉先思孝”的训示。《战国策·秦策》中载有陈较对秦王讲的商王之子已,“孝已爱其亲,天下人欲以为子”的故事。这个时期,虽然产生了孝的观念并且注重倡导孝道,却还没有形成完整意义的孝道德规范。
到了西周时期,严格的宗法制度使孝的这种原始意义更加明显化,无论大宗小宗都建有用来享祀先祖的宗庙,把祭祀祖先、恪尽孝道看成是维系宗法制度的一种手段。同时,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们逐渐认识到“人多力量大”的重要性,所以,人们又赋予了“孝”生儿育女、传宗接代的新意义,“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孟子·离娄上》)是这种意义最直接的表述,它要求每个社会成员要把生育子女当作尽孝的基本义务,要不然就会受到社会的歧视和惩罚。
孝的初始意义主要包括尊祖敬宗和生儿育女,是一种源于对自然崇拜和生殖崇拜的宗教伦理。之后,经过历代先贤和统治者的改造和倡导,孝观念逐渐延伸到更广阔的领域,成为一种社会性的道德准则。
……
第一章 先秦时期孝与法的糅合
一 “伦理化”孝的产生
二 孝中有“法”
三 亲亲相隐制度现雏形
四 儒法两家“孝”之争
第二章 秦汉时期融“孝”入“法”
一 秦朝“孝治天下”的法律尝试
二 睡虎地秦律中的“孝”
三 治孝与严惩不孝
四 汉初律令对孝的规定
五 文帝的“养老令”
六 孝大于法与以孝定法
七 “王杖诏书”与汉代养老制度
八 “春秋决狱”与“原心定罪”
九 孟尝为孝妇申冤案
十 亲亲相隐制度的发展
十一 赵娥复仇求严惩案
第三章 魏晋南北朝乱中之“孝法”
一 “不孝”是一项重罪
二 魏晋“准五服以治罪”制度
三 初现“存留养亲”制度
四 继母子关系与血亲复仇对礼法的突破
五 礼法结合的典型案例
第四章 隋唐时期“情、理、法”的冲突
一 《唐律疏议》详载“不孝罪”
二 不孝之人遭严惩
三 亲属容隐制度渐成熟
四 亲属相犯“罪不同”
五 存留养亲与悲田养病坊——老有所养的实现
六 陆慎徐、陆博文、于季友“居丧违礼”案
七 白居易母亡作诗遭贬官
八 河南尹李杰判妇人诉子不孝
九 秦鸾行盗取资财奉病母
十 隋唐孝女复仇获免罪
十一 张瑝、张绣兄弟因孝获罪引民愤
十二 唐宪宗诏论孝子杀人案
第五章 五代宋元时期的孝与法律
一 五代君主大力行孝
二 《宋刑统》与孝德
三 宋朝大力推行《孝经》
四 宋朝对官员的孝德教化
五 因“孝”杀人,壮而释之
六 宋代不孝犯罪的司法实践
七 宋朝颁行优老政策
八 元朝实行“孝治”
第六章 明清时期的孝与法律
一 《大明律》与孝道
二 朱元璋“以孝屈法”
三 张居正身陷“夺情风波”
四 清朝对“不孝”的法律约束
五 清朝存留养亲制度的新发展
六 承祀制度的形成
七 颁布圣谕明定“孝治”
八 《刑案汇览》中的孝义案例
九 割股疗亲——明清孝道走向愚昧化
参考文献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