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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三纲五常的形成和确立:从董仲舒到《白虎通》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811298246
  • 作      者:
    徐广东著
  • 出 版 社 :
    黑龙江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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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徐广东,男,1980年3月出生于黑龙江省肇州县,伦理学博士。现为黑龙江大学研究生院导师队伍建设科科长、副研究员。自参加工作以来,一直从事行政管理、伦理学方向的学习和研究工作。先后发表《论“三纲”:中国传统伦理道德基本原则的形成及确立》、《论陆贾的新儒学思想及其价值》、《公共行政的价值及其范式的转换》以及《政府公共性的缺失与回归》等论文十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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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三纲五常的形成和确立:从董仲舒到白虎通(2014年)》主体部分围绕三纲五常道德萌芽,董仲舒三纲五常道德原则形成,《白虎通》三纲、五常、六纪封建道德体系确立,三纲五常历史命运及现代转型等几个主要方面进行剖析,探讨三纲五常形成原因及其历史作用,深刻反思其不足之处与积极意义,进而为我们今天伦理道德建设提供宝贵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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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市。弃市之次,黥为城旦春。当黥公士、公士妻以上,完之。奸者,耐为隶臣妾。捕奸者必案之校上。今杜滹女子甲夫公士丁疾死,丧棺在堂上,未葬,与丁母素夜丧,环棺而哭。甲与男子丙偕之棺后内中和奸。明旦,素告甲吏,吏捕得甲,疑甲罪。廷尉彀、正始、监弘、廷史武等卅人议当之,皆日:律,死置后之次;妻次父母;妻死归宁,与父母同法。以律置后之次人事计之,夫异尊于妻,妻事夫,及服其丧,资当次父母如律。妻之为后次夫父母,夫父母死,未葬,奸丧旁者,当不孝,不孝弃市;不孝之次,当黥为城旦春;敖悍,完之。当之,妻尊夫,当次父母,而甲夫死,不悲哀,与男子和奸丧旁,致次不孝、敖悍之律二章。捕者虽弗案校上,甲当完为春,告杜论甲。今廷史申徭使而后来,非廷尉当,议日:当非是。律日:不孝弃市。有生父而弗食三日,吏且何以论子?廷尉毂等曰:当弃市。又曰:有死父,不祠其家三日,子当何论?廷尉毂等日:不当论。有子不听生父教,谁与不听死父教罪重?毂等曰:不听死父教毋罪。又日:夫生而自嫁,罪谁与夫死而自嫁罪重?廷尉毂等曰:夫生而自嫁,及娶者,皆黥为城旦春。夫死而妻自嫁、娶者毋罪,又日:欺生夫,谁与欺死夫罪重?毂等日:欺死夫毋论。又曰:夫为吏居官,妻居家,日与它男子奸,吏捕之弗得,口之,何论?彀等日:不当论。日:廷尉、史议皆以欺死父罪轻于侵欺生父,侵生夫罪重于侵欺死夫,口口口口口口口与男子奸棺丧旁,捕者弗案校上,独完为春,不亦重乎?毂等日:诚失之。①
  这段论述源自于一个案例:秦时,杜里滹县的女子甲在丈夫死后而尚未下葬之前,就与另一男子丙在棺后内室中通奸,第二天被婆母告发,遂遭捕关押,但廷尉们对甲的罪行到底应该如何判决却产生了分歧和争论。最初,廷尉认为,女子甲在丈夫的棺材旁与人通奸,而对丈夫的去世却没有表现出应有的哀戚,是对丈夫和公婆的大不敬,被判处不孝、敖悍二罪,其中并未涉及淫罪。显然,在廷尉们看来,女子甲的行为并未触及当时的婚姻道德和相关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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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绪论
第一章 先秦时期“三纲”“五常”观念的萌芽
第一节 “三纲”的萌芽
第二节 “五常”的萌芽

第二章 汉初“三纲”“五常”形成的背景
第一节 大一统的专制政体的确立与稳固
第二节 汉初道德生活的概况
第三节 儒学地位的上升与“罢黜百家,表章六经”

第三章 董仲舒“三纲”“五常”观念的形成
第一节 董仲舒“三纲”“五常”观念形成的哲学基础
第二节 “三纲”“五常”观念的提出与论证
第三节 董仲舒“三纲五常”说提出的意义.

第四章 《白虎通》:“三纲”“五常”观念的确立
第一节 东汉初年的社会状况及问题
第二节 《白虎通》与“三纲”“五常”道德体系的确立
第三节 《白虎通》对“三纲”“五常”观念的论证及意义

第五章 “三纲”“五常”与汉代社会
第一节 汉代社会与“三纲”“五常”观念的互动
第二节 “三纲”“五常”与汉代社会的道德风尚

第六章 “三纲”“五常”的社会影响与历史命运
第一节 魏晋南北朝隋唐时期“三纲”“五常”的弱化
第二节 宋元明清时期“三纲”“五常”的强化
第三节 近代“三纲”的崩溃
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一
附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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