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古代的社会历史观
社会历史观是关于人类社会及其发展的总的看法和根本观点的理论体系。它作为人类对自身历史反思的思想形式,是文明时代的产物。在一般意义上说,任何一个有责任感的思想家都重视对人类社会本质及其发展规律问题研究,有着自己的社会历史发展观。这表明社会历史观有着悠久的历史。
从具有理论形态的意义上说,人类社会历史观的第一个理论形态是古代的社会历史观。这种历史观,可以视为封建社会解体之前的社会历史观的总概括。它作为人类对自身历史反思的开端,如恩格斯所说,在它的多种多样的形式中,几乎可以发现以后所有看法的胚胎、萌芽;就是说,古代社会历史观作为人类反思自身历史的开端,包含着以后社会历史观发展的胚胎和萌芽,具有丰富而有启发意义的内容。
在中国,古代社会历史观最初以“天命”“神学”的形式出现,可以称之为“天命神学历史观”。这一具有宗教色彩的外壳严重地束缚了理性思维的发展,使得殷周奴隶社会在近千年中,社会历史观一直处于相对沉寂的状态。在殷周的天命神学史观中,“天”是有意志的人格,是自然和社会的主宰;“天”的自然意义、人格意义和社会意义混合在一起,“天人关系”总体上就是“神人关系”。自春秋战国开始,随着人学思潮的兴起,“天”的人格含义受到怀疑,神学形态的“天人关系”逐渐沿着三条不同道路演变:
其一,按照人类社会关系塑造“天”,强调人类社会的发展应以这种被塑造了的“天”为最高依据。春秋时期的孔子,是天命神学史观和人学史之间的一个过渡性人物。一方面,他受传统天命观的影响,有时把“天”视为人世间的主宰;另一方面,他又重视人事,提出了“仁”这一表示社会伦理道德关系的范畴,并把它作为自己社会历史观的核心。孟子进一步发展了孔子的“仁学”,明确把‘‘天”说成是人类社会关系的本原。北宋之后,在人学史观系统化的过程中,程颢等人提出“天理”概念,并赋予它以人类社会最高本体的性质,认为“天理”作为以社会伦理道德为核心的客观精神实体,它先于万事万物而存在,又是万事万物的主宰,是自然界和人类社会运动变化的根源。
其二,把“天”看作无意志的大自然,强调人类社会的发展必须遵循自然之天的规律。这是人学史观中很有影响的观点。春秋时期,老子认为“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老子‘第二十五章》),提出了“天道自然”的思想。战国时期的庄子则进一步提出“人与天一也”的命题,认为天是自然,人是自然的一部分,因而人类社会与自然界是合一的,二者遵循共同的自然法则。随后,苟子提出“明于天人之分”和“制天命而用之”的命题,认为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各有自己的职分和规律,“天道”不能干预“人事”,人在自然面前也不是无能为力的。这表明苟子已初步认识到人类社会与自然界的区别,是对天人关系的比较正确的说明。
其三,把“天”说成是有意志的人格神,强调它是人类社会的主宰。董仲舒在继承了先前时期神学天命观的基础上,提出了以“天人感应”为主要内容的神学目的论,把“天”描绘成有意志、有感情,具有封建道德属性的“百神之大君”,能够通过日月星辰等各种自然现象来主宰人世命运。这种看法,为当时的封建制度提供了理论根据。
殷周的天命神学史观是以天命转移的形式研究社会历史的变迁的。随着殷周天命神学史观向封建的人学观的转变,封建社会的思想家们几乎都把人类社会看作一个生生不息、运动变化的过程,但对这一运动变化过程的基本趋势却有不同的看法。如老子十分向往太古的原始社会,认为物质生产和社会文明的发展必然导致人类失去素朴本性,造成社会动荡不安,主张复古倒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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