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颁布各项条例制度,规定军队内部关系
颁布政治工作条例,实行薪金制、义务兵役制和军衔制三大制度是我军现代化、正规化建设的重大举措,使我军的正规化建设向前迈进了一大步,部队的精神面貌焕然一新。
1950年秋,毛泽东和中央军委指示军委军训部成立条令编修委员会,编写共同条令。军训部很快以苏军条令为蓝本、结合当时军队的体制编制和武器装备情况,编写了《纪律条令》《内务条令》《队列条令》草案,并在刘伯承的主持下进行审查讨论与修改。1951年2月1日,根据毛泽东的指示,总参谋部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草案)》《队列条令(草案)》和《纪律条令(草案)》,要求全军试行。条令颁布试行后不久,我军的编制和装备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为适应这种新变化,根据新编制和部队改装的情况,对条令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1953年5月1日,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正式颁布经过修改的三大条令草案。
1954年和1955年,毛泽东领导全军实行薪金制、军衔制、义务兵役制。1954年11月9日,国防部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薪金、津贴暂行办法》,从1955年1月起开始实行,长期实行的供给制为军官薪金制所代替。1955年1月,中央军委发布《关于评定军衔工作的指示》。2月8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从1955年9月开始实行军衔制度。1955年2月,一届人大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规定勋章奖章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的决议》,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勋章奖章条例》,还通过了《关于规定勋章奖章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保卫祖国和进行国防现代化建设中有功人员的决议》和《关于授予中国人民志愿军抗美援朝保家卫国有功人员勋章奖章的决议》。1955年7月,一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由志愿兵役制改为义务兵役制。1956年义务兵役制开始实行,实现了我军由志愿兵役制向义务兵役制的转变。这一兵役制度的实施,使我军有了可靠的常备兵源。
(三)进行四次精简整编,提高军队的质量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军人员数量庞大,军兵种结构极不合理。1950年4月,我军总人数已达550万人。鉴于这种状况,毛泽东和党中央决定将军队总人数压缩到400万。1950年5月,中央军委召开全军参谋会议,部署整编工作,确定了全军分期分批复员或转业百余万人的精简整编方案。1950年6月30日,中央军委发布军队复员150万人的决定,这是新中国成立后我军的第一次大规模精简整编。由于朝鲜战争爆发,这次精简整编计划未能完全实现,不久部队进行了扩编,1951年底总兵力达到611万人。这对保证抗美援朝战争的胜利起了很大作用,但在财政供应上也成为国家的重大负担。①
1952年,在朝鲜战场形势基本稳定下来、国内经济形势出现好转以后,军队精简整编工作继续进行。这次整编主要是裁减陆军,增加海军、空军和陆军各技术兵种部队的员额,加强军队院校建设。1952年1月5日,毛泽东批准了《军事整编计划》。按照这一计划,到1952年10月底,全军共精简近200万人,总员额减少到420万左右。通过这次精简整编.大大压缩了步兵人数和机关员额,增加了特种兵部队的编制人数。同时,海军、空军和院校在精简整编中得到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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