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证法的具体性:马克思与黑格尔的逻辑学比较研究》:
理性的自我意识要实现对苦恼意识的扬弃,这种扬弃是通过其自身的“活动”实现的。自我意识与对象(或可称之为“他者”)积极地发生关系,而这个对象或他者本身也是一个自我意识(之所以这样讲是因为黑格尔将他的哲学仅仅局限在了思想、意识领域,在黑格尔哲学中,他者都不是物,而是关于物的意识),这一自我意识就成了其他自我意识的对象。这样,自我意识由一个自在的存在转变成了为它的存在,即对象性的存在。
个体是在直接的普遍性向具体的普遍性的运动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中介。作为个体它必然具有自身的特殊性,个体作为主体与众多对象发生关系,将这些对象予以扬弃,同时实现自身的本质。那么,这时的个体所获得的这样一种具体的普遍性与原初的那个直接的普遍性是统一的,但却不是直接同一的,因为其中渗透了个体性的内容。个体性与普遍性相统一,这种统一是相互渗透的统一,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统一。通过个体性的行动而实现具体的普遍性这一过程是历史必然的,而已有的历史已经规定了这种具体的普遍性的具体内容。然而,由于个体性自身的特殊性,个体在行动中就必然体现出种种偶然性和可能性,这种偶然性或可能性和具体的普遍性相伴随、相渗透,从而使得普遍性的实现必然打上个体性的烙印,而这种个体性又是不可能被压抑的,因为它是实现普遍性的中介。“普遍的东西若不通过特殊的个人的生活和行动,就不可能得到真正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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