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人物感情出轨,为什么要向大家道歉?
不管是在国内还是国外,公众人物的感情生活一直是大家好奇的对象。在媒体们不停挖掘与跟拍的紧迫盯人之下,公众人物曝出婚外情的事件层出不穷。在婚外情被曝出之后,我们时常会看到一个现象,就是这些公众人物或者招开记者会,或者发表声明稿,为自己的行为向社会大众道歉。或许我们会同意这些人确实需要向某些人道歉,但是,他们真的需要向“社会大众”道歉吗?
(一)公众人物扮演的角色
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要先思考,公众人物在社会上扮演的角色是什么?公众人物大致可以分成三类:政治人物、运动明星、演艺人员。以政治人物为例,我们希望这些被选出来的政治人物能够带领国家走向正确的方向。执政方必须通过其专业素养制定出好的决策,监督者要恪尽其责监督政府之责,做好百姓的守门人角色。以运动明星与演艺人员为例,他们之所以成为公众人物,获得许多人的支持,不外乎是他们在自己的专业领域上有优秀的贡献,因此获得了名气与粉丝。
看起来,公众人物扮演的角色必定与他们的职业相关。我们可以因为一个政治人物没有达到自己应尽的责任,没有好好制定国家政策,或者没有好好监督政府、贪污等,从而责备这些人,要求这些人道歉与下台。同样地,我们也会因为各自支持的运动明星没有好好锻炼自己,荒废自己的运动能力,从而指责他们没有身为运动员的自觉。此外,当我们因为喜欢某些艺人的表演而购买他们的表演产品时,我们当然也可以因为这些产品质量下降,从而要求他们给个交代。
我想说的是,我们通常会同意,当这些人没有尽到自己的责任,却又仰赖这样的身分来获得财富时,我们确实可以指责他们不应该这么做,而他们也应该向人们道歉。接着,我的问题是:这些人在他们的专业领域外,是否还扮演了其他的角色?比方说,扮演者要符合社会主流道德观的角色?这个角色是他们“应该”要扮演的,还是我们“擅自”扣在他们身上的呢?如果这些人“应该”要扮演这样的角色,那么我们就会同意,当他们违背了社会主流道德观时,应该向社会大众道歉,因为这是他们的责任。但是,如果这些角色是我们“擅自”扣在他们身上的话,当他们违背这个角色时,似乎就没有向社会大众道歉的“义务”。
(二)公众人物应该扮演符合社会主流道德观的角色?
因此,让我们来想想看,有哪些理由可以用来支持我们主张“公众人物除了其专业之外,还应该扮演符合社会主流道德观的角色”。首先,最直觉的理由大概就是因为他们是“公众人物”了。我们大多会认同,身为公众人物确实拥有比一般人还要多的影响力。当他们比一般人更有影响力时,就必须对自己行为可能造成的影响负责任。如此一来,“具有更大的影响力”就成为了他们应该扮演这个角色的原因。
一旦拥有足够的影响力,就得自动扮演这样的角色,这个原因足够具有说服力吗?首先,怎样才算是具有“足够的”影响力呢?能够影响一百人算不算足够?一千人、一万人呢?显然,“足够”的定义是十分模糊的。
接着,具有足够的影响力,就势必要自动扮演这样的角色吗?让我们将对象抽离人,考虑电影。我相信许多电影都具有足够的影响力,那么这是否代表电影也必须扮演类似的角色,电影的内容必须符合社会主流道德观呢?我们大概不会这样认为。
为什么我们不去要求同样具有影响力的电影,却要求人扮演这个角色呢?有人可能会响应,那是因为大家都知道电影是假的啊,所以不会被影响,但公众人物却是真实的,因此容易受影响。
这样的响应真的成立吗?试问,当看到公众人物发生丑闻时,我们是持“这些行为会影响到其他人”的态度而感到愤怒,还是持“又有一场好戏看了”的态度而感到好奇?对许多人来说,看着公众人物的丑闻,就跟看一场戏一样,没什么差别。我们时常看到人们模仿电影情节,反而不常看到人们模仿公众人物的行为。因此,“人们可以判断电影是假的,公众人物是真的,因此公众人物对人的影响远大过电影”这样的想法,不是这么容易可以成立的,可能还需要其他更多的论述。
也可能有人说,感情出轨在道德上是错的,这些人本来就应该道歉,跟他们是不是公众人物无关。这样的说法对了一半,错了一半,确实,如果感情出轨在道德上是错的,这些背叛者当然必须承担某些责任,为了自己的行为道歉。但是,如果只是基于这种理由,他们道歉的对象不会是社会大众,而是那些被他们伤害的人,比方说他的配偶、父母与小孩。这就好像我们大概不会认为隔壁老王发生婚外情之后,在不影响邻居的情况下,也应该跟他的邻居道歉吧?
(三)公众人物何时该向社会大众道歉?
但是,我们是否真的无法要求公众人物道歉呢?其实也未必。我们时常看到许多公众人物帮各种产品代言,比如说,有些公众人物通过自己好父亲、好丈夫等形象,代言保险、奶粉、尿布等与其形象相关的产品。这些公众人物是通过自己的形象获得代言机会,然后赚取金钱,因此,一旦他们发生丑闻,使其代言产品所仰赖的形象崩坏,他们就应该向许多人道歉,除了向他们代言的厂商道歉之外,还必须向基于他们的形象而购买产品的人道歉。假设这个产品的使用对象是社会大众,这时此位公众人物似乎就应该向社会大众道歉了。
最后,除了上述的说法外,我们还可以有什么理由,主张公众人物做出违反社会主流道德观的行为之后,应该向社会大众道歉呢?虽然先前我反驳了“足够的影响力”可以作为理由,但是我的反驳真的成立吗?是否还可以有其他说法加以响应呢?读者可以再想想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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