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教授的谱系
应当说,英格兰本土的法学家或者法学教授的渊源与他们欧洲大陆的同行在历史承继上具有一脉相承之处。随着诺曼征服英格兰本土,欧洲大陆的法学家也开始漂洋过海来到这个岛国传播法律福音。其中就包括来自意大利帕维亚大学的法学家兰弗瑞克,其后来成为威廉国王最重要的法律顾问之一。此外,大约在1144年左右,曼图亚大学的民法学家卡留斯应邀来英国留学,他在伦敦给大主教茨沃贝尔德的青年学生们讲授法律。当然,当时法学教师的主体是修道士,很多修道士都是法律饱学之士。而对于当时的法律教育者而言,法律也并不是其唯一的教学内容。“在十一世纪晚期以及12世纪、13世纪的英格兰,法学家们(包括教会法学家,也包括罗马法学家)的学术研究与著述构成了一种法律科学。他们研究的对象是宗教会议、教皇、主教和皇帝、国王、公爵,城市行政官以及其他世俗统治者所制定和颁布的判决、规则、习惯、法令以及其他法律文件,另外,还包括在《圣经》、查士丁尼的罗马法文本以及其他书面渊源中发现的相关材料。”此外,在12世纪左右,传授法律也并不一定是在大学,包括法院、修道院以及法律学院(律师学院)都是传授法律的地点。
根据我们通常的观念,自波伦亚时代开始,大学就是承担法学教育的基地。因此,直到最近仍存在着法科万能的一般观念,法律系被视为“最雅典的学部”。不在大学学习的法律家,似乎是不可思议的。然而,对英国的法律家而言,这种观念并不适用。在英国,在大学履修法学对于取得法律家的资格而言毫无意义,时至今日,这种情况亦未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在英国的法学教育历史上,法律学院(律师学院)的教育功绩不可磨灭。英国为满足专门法律服务之需要,在14世纪之初就建立了多所专门从事法律教育的学院,其中包括四大著名律师学院:格雷学院、林肯学院、内殿学院、中殿学院。这些律师学院由高级辩护人担任教师,其亦可以被称为法博士。律师学院类似于法学徒的寄宿学校。律师学院以培养法学徒以后从事律师职业的法律技艺为目的,譬如,传授法学徒书写法律文书、研判案例、法庭辩护等诸多方面的技术。在这些法律学院中,为了培养学徒以后从事律师职业所需的随机应变的能力,其设计了模拟审判的教学方式。模拟审判在方式、程序甚至气氛上都尽量与真实法庭审判一致。在这种教学方式中,学徒应当针对教师提供的法律案例进行辩论。这使得学徒可以获得最为直观的感受。这种接近于法律实务操作的模拟审判方式,可以最大程度地实现法律与实践对接的目的。众所周知,普通法是直接通过法律实践获得的针对现实需要的“活的法”。“普通法是活的法,是直接源于纠纷解决并紧密服务于生活的法,是把实际效用置于首要地位的法,是视实践为生命的法,是实践者创造的法。”而英格兰律师学院的法律教育则是一种活的教学法,是一种动态的教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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