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高级检索
高级搜索
书       名 :
著       者 :
出  版  社 :
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专题攻略.重点法条导读:新大纲版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1862136
  • 作      者:
    众合教育组编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收藏
编辑推荐
  

  新大纲版——2014年司考重点法条全掌握!
  ●众合教育全新出品
  ●精选重点法条,精讲重点内容
  用最短的时间掌握最重要的知识

展开
内容介绍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重点法条导读(新大纲版)》主要内容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车船税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环境保护法、国际法学等。
展开
精彩书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入户抢劫”的认定
  根据《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抢劫解释》)第1条规定,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人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二、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认定
  公共交通工具承载的旅客具有不特定多数人的特点。根据《抢劫解释》第2条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主要是指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在未运营中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抢劫的,或者在小型出租车上抢劫的,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三、关于“多次抢劫”的认定
  刑法第263条第(4)项中的“多次抢劫”是指抢劫3次以上。
  对于“多次”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对于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实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同时对在场的多人实施抢劫的;或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连续地对途经此地的多人进行抢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房中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
  四、关于“携带凶器抢夺”的认定
  《抢劫解释》第6条规定,“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行为人随身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抢夺,但有证据证明该器械确实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的,不以抢劫罪定罪;行为人将随身携带凶器有意加以显示、能为被害人察觉到的,直接适用刑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后,在逃跑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适用刑法第267条第2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关于转化抢劫的认定
  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269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
  (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
  (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
  (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六、关于抢劫犯罪数额的计算
  抢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费的,其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为抢劫数额;抢劫信用卡后未实际使用、消费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所抢信用卡数额巨大,但未实际使用、消费或者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未达到巨大标准的,不适用“抢劫数额巨大”的法定刑。
  为抢劫其他财物,劫取机动车辆当作犯罪工具或者逃跑工具使用的,被劫取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抢劫数额;为实施抢劫以外的其他犯罪劫取机动车辆的,以抢劫罪和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抢劫存折、机动车辆的数额计算,参照执行《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
展开
目录
第一卷
宪法
宪法
选举法
立法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经济法
反垄断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产品质量法
食品安全法
商业银行法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税收征收管理法
企业所得税法
个人所得税法
车船税法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
社会保险法
土地管理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环境保护法
国际法学
国籍法
出境入境管理法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民事诉讼法》涉外部分及相关司法解释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律师法
公证法

第二卷
刑法
刑事诉讼法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公务员法
行政许可法
行政处罚法
行政强制法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复议法
行政诉讼法
国家赔偿法

第三卷
民法
民法通则
物权法
合同法
侵权责任法
婚姻法
继承法
专利法
商标法
著作权法
商法
公司法
合伙企业法
企业破产法
票据法
证券法
保险法
海商法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民事诉讼法
仲裁法
展开
加入书架成功!
收藏图书成功!
我知道了(3)
发表书评
读者登录

请选择您读者所在的图书馆

选择图书馆
浙江图书馆
点击获取验证码
登录
没有读者证?在线办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