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结合同是一种司空见惯的行为。 我们在商店里选购商品,买票乘坐公共汽车,在银行里兑现支票,或者接受一份工作。这些日常行为的发生没有经过太多深思熟虑或者小心掂量。如果每次缔结合同的时候,我们都要琢磨和考察风险,生活将会变得近乎毫可能。但是,背叛和失望的风险几乎总是存在的。我从商店里购买一本书。我冒着失望的风险:这本书可能枯燥味,或者还有些地方缺页了,拼写也可能糟糕透顶。店主冒着背叛的风险:我支付的可能是伪钞,或者我写的支票可能被银行拒付并退回。虽然潜在的风险为数不少,但是,交易进行得颇为顺利,只需要些微谨慎来防止背叛或者失望。我并没有坚持先看过这本书 再决定买不买。店主也没有坚持非等到他的银行账户收到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时,才交付这本书。相对于其他交易,比如说,一份雇佣合同或者一项几百万美元的投资,上面这个简单的买卖可能不需要大赌运气,但风险几乎总是存在的。承担这些风险的意愿可以称之为信任。高度的信任使得我们基本上可以完全视这些风险,乐此不疲地缔结合同。这种信任是社会交往的一个广泛存在并被看做理所当然的特征,在这种意义上,它在现代社会中变得习以为常。虽然现代社会风行个人主义或者原子主义(atomism),我们被一种由信任在其中促使数的合同关系得以发生从而完成复杂的劳动力分工的社会团结(social solidarity)维系在一起。现代社会有赖于陌生人之间的信任从可能变成现实。社会理论的主要谜团之一,就是这种信任度如 何得以实现,也就是说,信任如何变成了惯例。对促成现代社会构建的社会纽带(social bonds)的研究一直是社会科学的重要主题。可执行合同的概念是自由主义政治理论及其被称为社会契约(Social Contract)的政治联合(political association)方案的核心。合同关系的重要性,在包括马克思、迪尔凯姆(又译为“涂尔干”)和韦伯等最具影响力的社会理论家的著作中,同样是一个首要的关注点。这些理论家倾向于将法律看作是对现代社会中的社会关系本质的一个直接反映。他们认为法律对于社会和经济纽带的构建是不可或缺的。治理合同的法律在法律人的知识分子话语(intellectual discourses)中地位显赫,据 信这是与社会关系的真正本质以及合同在维持社会纽带中的重要性相一致的。比如,迪尔凯姆在比较传统社会“机械的团结”(mechanical solidarity)和对现代社会的社会秩序至关重要的“有机的团结”(organic solidarity)的讨论中,总结说道: 我们知道这两种类型的社会团结以什么外部形式作为象征,也就是说,与它们相对应的那部分司法规则分别是什么。 从而,要辨别它们在一个给定的社会类型中各自的重要性,只要比较表达它们的两类法律各自的范围就足够了,因为法律总是随着它所支配的社会关系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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