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法视野下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
从民法上看,责任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权利的产生,并使这些权利发生冲突的现象。所谓民事责任竞合,是指同一行为事实在同一当事人之间,同时符合数种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导致数种民事责任规范都可以适用的现象。从权利人的角度来看,是因不法行为人的行为的多重性而使其具有因多种性质的违法行为而产生的多重请求权,即为请求权竞合。本文所研究的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是指同一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同时符合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导致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两种责任规范均可适用,两种责任同时集合在一个民事不法行为之中的现象。
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特征。
第一,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即当事人行使了合同自由的权利而订立合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间存在竞合问题的前提是当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与相对方之间存在着合同关系,而且侵权行为造成了行为人发生违约。从概念上讲,行为的发生造成了违约事实,即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迟延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德国法将其总结为履行不能、拒绝履行、履行迟延、不当履行、预期违约等五种表现形式。但此处存在一个例外,即在违约责任得以免除的情形下,未履约或未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当事人可能在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的情况出现时并不承担违约责任,如此,则该方并不承担违约责任,即使合同行为侵害了对方的人身、财产权益的同时也构成了侵权责任,也谈不上二者的竞合。因此,并不是所有的违反合同行为都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合同一方由于行为或不行为而须承担违约责任。侵权与违约责任竞合原则上必须是由合同一方的一种合同行为造成,而不能由多方当事人所实施的不同的违约行为造成,这是因为有必要把责任竞合与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情况予以区别,后者是指多数债务人因不同发生原因而对债权人负同一给付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完全履行,其他债务因目的达到而消灭的债的关系。责任竞合与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区别在于前者是由一方当事人的一种行为造成的,因而在行使请求权时,只能择一行使,而不真正连带债务是由多方当事人的多种行为造成的,在请求权行使时既可以择一行使,也可以同时或先后行使。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