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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公检法办案指南.2014年第11辑(总第179辑)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65320675
  • 作      者:
    胡云腾,陈国庆,孙茂利主编
  • 出 版 社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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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公检法办案指南(2014年·第11辑·总第179辑)》主要内容包括:法津、司法解释及其理解与适用、部门规章、工作指导性文件、办案实务研究、典型疑难案例评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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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公检法办案指南(2014年·第11辑·总第179辑)》:
  第16条第1款明确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分别为“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经研究认为,科学、合理地确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数额标准,应当充分考虑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注意体现立法精神和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刑法修正案(八)》取消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就是考虑到经济社会经过十几年的发展,1997年规定的具体数额标准已经不适应当前打击走私犯罪的形势需要。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经济犯罪,其定罪量刑标准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保持协调。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13年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6955元,是1997年《刑法》施行时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5160元的5.2倍。在此背景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三档量刑幅度的数额标准分别提高至1997年《刑法》规定的数额标准的2倍、3倍、5倍,符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二是注意保持与其他近似罪名定罪量刑标准的平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涉税犯罪,与《刑法》第201条规定的逃税罪、第204条规定的骗取出口退税罪比较近似。比如,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虽然行为入主观恶性和行为方式略有区别,,但社会危害性基本相当。根据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5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25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解释》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数额标准作出调整后,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数额标准就比较平衡了。三是注意保持各档量刑幅度的数额标准的合理级差。为了做到量刑科学规范,在同一罪名下的轻刑、重刑合理分布,各档量刑幅度的数额标准应当保持合理的级差或倍差,避免出现量刑畸重、失之于严的情况。1997年《刑法》规定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各档量刑幅度之间的倍差是1:3:10(5万:15万:50万),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其他相关犯罪的倍差相比,倍差过小。《解释》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数额标准作出调整后,各档量刑幅度之间的倍差是1:5;25(10万:50万:250万),更加合理。
  第16条第2款明确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标准。主要考虑到对行为人主观恶性较深、走私手段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大的情形应当从严惩处,只要达到上一档最高数额标准的一半,即应升档处罚。本款规定了五种应当升档处罚的情形:第1项规定的走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和第2项规定的“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的”情形,与《解释》中关于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假币罪等的升档处罚情节保持一致。第3项规定“为实施走私犯罪,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的”情形,主要考虑是:走私犯罪,尤其是成规模的走私犯罪,走私犯罪分子为了达到犯罪目的,往往采用向查缉走私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的手段,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比一般走私犯罪更加恶劣,必须予以严惩。第4项规定“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孕妇等特殊人群走私的”情形,主要考虑是:司法实践中,一些走私犯罪分子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孕妇等特殊人群,通过随身携带等方式走私数额较大的奢侈品、电子产品等的案件时有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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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法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司法解释及其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2014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7次会议通过2014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4]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2006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82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7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2008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7次
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7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2010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4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7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4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8次会议、2014年6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2014午8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自2014午9月10日起施行法释(2014)10号)
《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
部门规章
工作指导性文件
办案实务研究
典型疑难案例评析
法制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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