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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产业经济评论.第13卷 第1辑(总第37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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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4145106
  • 作      者:
    臧旭恒主编
  • 出 版 社 :
    经济科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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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产业经济评论(2014第3月第13卷 第1辑)》是一个中国经济理论与实践研究者的理论、思想交流平台,倡导规范、严谨的研究方法,鼓励理论和经验研究相结合的研究路线。《产业经济评论(2014第3月第13卷 第1辑)》欢迎原创性的理论、经验和评论性研究论文,特别欢迎有关中国产业经济问题的基础理论研究和比较研究论文。
  《产业经济评论(2014第3月第13卷 第1辑)》设“综述”、“论文”和“书评”三个栏目。其中:“综述”发表关于产业经济领域最新学术动态的综述性文章,目的是帮助国内学者及时掌握国际前沿研究动态;“论文”发表原创性的产业经济理论、经验实证研究文章;“书评”发表有关产业经济理论新书、新作的介绍和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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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一,全面把握和有效设计规制制度。由于电力行业存在多重环节、多重主体,规制的影响也具有多重性。因此,既要从静态的角度,分析一个阶段的规制对产业环节间、环节内的直接影响、不同影响(如多元化电价对发电的激励、对电网的抑制);也要从比较静态的角度,分析规制的影响趋势(如多元化电价所诱发的电力企业交叉补贴意识,地方电网电价放松规制所诱导的电网企业与地方利益“捆绑销售”的内化规则),以全面把握规制制度对结构性剩余索取权的多重激励与多重激励效果。这意味着,由于规制多重影响的不确定性,应加强规制多重影响的风险评估与控制,以对规制风险展开更全面的考量,以便我们更系统、更深入地把握规制特征和规制规律。
  另外,应充分借鉴国外规制经验以优化设计我国规制制度,但在借鉴中,应对国外的规制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合作激励状况和特点进行充分分析,以合理选择和有效吸收对我国积极性非正式制度具有合作激励的国外规制制度。即是说,在设计激励性规制安排时,应注重借鉴和引进的规制安排同我国电力行业已有的积极性非正式制度的事前和事后耦合,同时还有利于激励、培育和引导符合产业特点、促进产业发展的我国电力行业的非正式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这意味着,在整体把握产业制度和产业发展方向的基础上,可以有意识地将配套的积极性非正式制度发展纳入规制制度的引进框架,并给予非正式制度发展以结构性剩余索取权分配的倾斜,以促进规制制度引进后的生根发展,实现引进的正式制度与本土非正式制度的良性互动,从而提高规制的效力。、第二,全面把握和动态引导非正式制度的变化。一方面,应充分把握非正式制度的显性特征,加大结构性剩余索取权的调节力度。特别是把握一个阶段具有主导效应的积极性非正式制度或消极性非正式制度,通过促进具有主导效应的积极性的非正式制度发展或抑制具有主导效应的消极性非正式制度,以更小的货币成本和时间成本,推进行业非正式制度体系向积极性的方向变革,形成电力行业具有显性特征的积极性制度信号,加速电力行业的制度环境优化。为此,必须加强非正式制度的显示机制和科学评价机制研究,以充分和有效获取非正式制度的显性信息。
  另一方面,应动态把握和引导非正式制度的隐性变迁。随着电力发展,在规制的诱导和经济环境的变化下,容易出现非正式制度的非显性变化,从而使结构性剩余激励曾经有效的规制安排,不能适应新的非正式制度的特征和要求,导致新的条件下未能激励积极性非正式制度的健康发展,未能有效弱化消极性非正式制度,甚至还助长了消极性非正式制度的形成。因此,在规制过程中,应洞察和积极引导非正式制度的隐性变化,及时和较全面地把握非正式制度的潜在特征和变化趋势,以实现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合作激励的可持续推进。
  第三,全面把握和有效调控结构性剩余索取权的分配。一方面,应注意把握结构性剩余索取权分配中由于路径依赖形成的负面影响。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我国电力行业是政企合一,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交织一体,很难有一个清晰的边界,由此导致结构性剩余索取权的主张中,有时候难以划分是非正式制度的自身诉求,或是正式制度的潜在要求。同时,在非正式制度内部,由于电力行业的特点,长期以来形成的是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的垂直一体化,在厂网分开后也同样存在着隐蔽的利益共同体,由此使得剩余索取权的分配,建立在非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边界模糊的基础上。上述问题,由于长期发展形成的路径依赖,至今仍不同程度地存在,并可能导致结构性剩余索取权的分配失灵。因此,必须全面把握和准确界定剩余索取权的实际分配结构,以真正实现结构性剩余的合理分配。
  另一方面,应加大结构性剩余索取权的调节力度和调节效率,为此,应特别重视和借助电价规制这一有效工具。电价是电力产业规制的核心问题,直接关系到结构性剩余索取权的分配结构,因而不论是固定成本加成定价还是价格上限定价,都可以考虑和纳入非正式制度的激励校正作用:固定成本加成可以考虑将非正式制度成本直接合约化,而价格上限定价可以加入一个非正式制度特征指数的调整项。通过结构性剩余索取权的有效调控,及时建立起合理的剩余分配结构,实现结构性剩余对产业各环节、各企业的有效激励。在以上分析基础上,考虑目前我国电力行业的发展状况和非正式制度特征,基于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合作激励的要求,我们提出电力行业“四阶段”的改革和发展思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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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产业转移:理论学派与研究方法
进入壁垒与市场绩效关系的实证研究
纵向整合策略下研发竞争的研究进展
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的共生成长模型及其检验——基于生态金融视角的研究
金融发展、技术创新与产业结构优化——基于中等收入国家的经验分析
环境政策工具与技术吸收激励:差异性、适应性与协同性
基于结构性剩余索取权的我国电力行业激励性规制——非正式制度的视角
我国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大国雁阵模式——一个产业集聚与扩散的视角
货币供给、预期形成与中国铝价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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