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连带赔偿责任人是否有权追偿的法律问题。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了全部赔偿责任,依法可以向周某、张某追偿。
侵权行为发生后,行为双方之间成立侵权之债。对于连带责任的侵权之债,每一个连带责任人都有义务进行清偿,履行清偿责任的债务人可以依法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人实现追偿权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第一,须履行了义务。这里的履行义务,不应限于清偿的行为,凡能因该债务人财产利益的减少而达到债务履行效果的行为,例如提存、抵销等,均应包括在内。第二,须其他连带责任人共同免去赔偿责任,即因该连带责任人的履行行为,使主体债务人的债务全部或部分消灭。第三,须该连带责任人履行义务超过其应当分担的部分,未超过的,不能行使追偿权。连带责任人有权要求其他债务人偿付超过的部分,其他债务人每人应偿付的部分应按自己应承担的份额的比例确定。倘若其中某一债务人没有偿还能力,对该债务人不能偿还的部分,按照公平原则,可由追偿权人和其他债务人按照各自应承担的份额的比例分担。
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上述法律规定表明,连带责任人承担了连带债务后,依法可以向其他负有连带责任的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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