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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环境法的激励机制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9354766
  • 作      者:
    何艳梅著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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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何艳梅,女,上海政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上海市曙光学者。1972年7月出生于河南省浚县,先后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本科,1994年)、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硕士,1997年)和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博士,2007年)。主要从事环境法、国际环境法和国际水法的教学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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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激励是法律的基本功能,法律激励有其人性论基础,契合“以人为本”的理念,法律的首要任务是激发人性向善。我国环境法的激励机制应当遵循的原则包括:普遍激励和重点激励相结合的原则;行为激励为主,结果激励为辅的原则;适当激励的原则。我国环境法激励机制的主线应当是环境权利,包括作为环境法的核心权利的公民环境权,以及环境知情权、环境事务参与权、环境结社权、环境救济权等各种程序性权利。从激励法律规范的角度来看,各层级法律法规应当各有侧重,分工配合。宪法和环境基本法应当以权利激励为主,环境单行法以权利激励和行政赋能激励为主,民法、诉讼法等相关部门单行法中的环境激励规范以权利激励为主,国际环境法以对发展中国家的赋能激励为主,环境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以行政赋能激励为主,社会激励规范以社会赋能激励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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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二、泛激励和实激励
  根据激励效果的不同,可以将激励分为泛激励和实激励。
  (一)泛激励
  泛激励是指激励方、受激励方和激励标的空泛、抽象或笼统的激励。泛激励又可以分为两类:政策宣示激励、权利(力)激励。
  1.政策宣示激励
  政策宣示激励或可称为象征激励,具有倡导、宣示、指引性质,更多地体现法律的价值功能,比如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清洁生产促进法》规定,“国家鼓励和促进清洁生产。”“国家鼓励开展有关清洁生产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国际合作,组织宣传、普及清洁生产知识,推广清洁生产技术。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和公众参与清洁生产的宣传、教育、推广、实施及监督。”《民事诉讼法》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国家发展保险事业,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并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国家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专门人才,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①
  2.权利(力)激励
  权利(力)激励是指法律明确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享有某些或某种权利,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享有某些或某种权力,以及法律明确规定保障和救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某些或某种权利,或者保障和救济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某些或某种权力。比如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2014年修订通过的《环境保护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①许多环境单行法也规定了环境管理部门的现场检查权。
  权利与权力的区别在于,“在法治社会中,权力的取得与权力行为追求的目标是与权力主体自身利益相分离的或起码应该是分离的。它追求的是外在于权力主体的利益,利益与主体行为的一致性是权利行为的属性,不是权力行为的属性。”②
  权利具有天然的激励功能,因为权利的本质是主体享有的特定利益在法律上之力,而利益因为以需要为基础和动因,所以构成人们行为的内在动力,是最重要的激励因素,利益激励反映到法律上就是权利激励。“权利以其特有的利益导向和激励机制作用于人的行为,符合人们追求利益的天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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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法律激励概论
第一节激励与法律激励
一、激励及相关概念辨析
二、法律激励
第二节法律激励的分类
一、官方激励和社会激励
二、泛激励和实激励
三、赋能激励和奖赏激励
四、行为激励和结果激励
五、自我激励和他方激励
第三节激励法律关系与法律规范
一、激励法律关系
二、激励法律规范
第四节激励法学与激励法辨析

第二章环境法与激励机制
第一节环境法的理念、性质和本位
一、环境法的伦理基础
二、环境法的基本理念
三、环境法的性质
四、环境法的本位
第二节建立环境法激励机制的正当性和可行性
一、建立环境法激励机制的正当性
二、建立环境法激励机制的可行性
第三节环境法激励机制的建立路径
一、理念指导--可持续发展观
二、确立环境法激励机制的原则
三、确定激励机制的主线和层次
四、整理和评价现行环境法的激励规范体系

第三章环境法的核心激励机制
第一节公民环境权
一、"大一统"的环境权及其废弃
二、环境权的基本理论问题
三、"分而治之"的环境权及其实现谱系
第二节程序性环境权利
一、环境知情权
二、环境事务参与权
三、环境结社权
四、环境救济权
第三节宪法中的环境权利
一、中外宪法环保激励之比较
二、我国环境权利入宪建议

第四章环境基本法中的赋能激励机制
第一节我国原《环境保护法》中的激励条款及其实施
一、原《环境保护法》的激励条款
二、原《环境保护法》激励条款的实施
第二节域外环境基本法中的赋能激励机制
一、域外环境基本法中的赋能激励
二、俄罗斯联邦《环境保护法》中的赋能激励机制
第三节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修订与赋能激励机制设计
一、《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激励条款评析
二、《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赋能激励规范评析
三、《环境保护法修订案(草案三次审议稿)》赋能激励规范评析
四、新《环境保护法》的赋能激励机制评析
五、我国新《环境保护法》全面建立赋能激励机制的
建议

第五章环境法的民事激励机制
第一节自然资源所有权制度的改造
一、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及其完善
二、自然资源集体所有权制度及其改造
第二节自然资源使用权制度的变革
一、自然资源使用权"目的论"与自然资源经营性
使用权
二、自然资源经营性使用权概览
三、自然资源经营性使用权的用益物权性质
四、关于自然资源经营性使用权"用益物权化"改革的政策和实践
第三节环境物权法律制度的构建
一、环境物权的概念、性质和分类
二、排污权交易和碳排放权交易
第四节环境资源用益物权的生态约束机制
一、环境资源利用的总量控制制度
二、环境资源利用的行政许可制度
三、环境资源的有偿使用制度
四、生态保护的市场手段

第六章环境法的行政激励机制
第一节环境行政权和公民权及其激励
一、行政法的目标与激励机制
二、环境行政外部激励与行政内部激励
三、环境行政激励的法治化
第二节环境行政外部激励机制
一、环境行政赋能激励详探
二、环保行政奖励制度分析与实证
第三节环境行政内部激励机制
一、现行环境行政内部激励制度考察
二、现行环境行政内部激励制度评析
三、关于地方政府执行国务院"退耕还林"政策的实证分析
四、建立我国环境行政内部激励机制和配套机制的建议
第四节环境行政外部激励与内部激励的关系--以生态补偿
为例
一、我国生态补偿的政策、立法和实践
二、国家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补偿政策
三、关于青海三江源生态补偿的实证

第七章环境法的程序激励机制
第一节环境法的诉讼程序激励机制
一、全面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二、完善环境侵权纠纷的私益诉讼制度
第二节环境法的非诉讼程序激励机制
一、我国环境纠纷非诉讼解决制度的现状及缺陷
二、域外环境纠纷的非诉讼解决方式
三、我国环境纠纷非诉讼解决制度的完善

第八章环境法的国际激励机制
第一节全球环境治理的国际法律激励
一、国际赋能激励
二、奖赏性激励
第二节全球环境条约对发展中国家赋能激励的实证分析
一、保护大气领域条约的赋能激励机制及其实施
二、保护生物多样性及其组成部分领域条约的赋能激励机制及其实施
三、《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激励机制及其实施
四、《防治荒漠化公约》对发展中国家的赋能激励机制及其实施
五、《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的赋能激励措施及其实施
六、《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的赋能激励机制及实施
七、总结和展望

第九章环境法的社会激励机制
第一节环境自治与环境法的社会激励
一、环境管理与环境自治
二、环境自治与环境法的社会激励
第二节环境法的国内社会激励
一、环境非政府组织的环保激励
二、行业协会的环保激励
三、基层自治组织的环保激励
第三节环境法的国际社会激励
一、非政府组织的国际环保激励
二、企业的国际环保激励
三、个人的国际环保激励
第四节环境法的社会激励机制与官方激励机制的互动
一、官方激励为社会激励提供生存、发展的空间和土壤
二、官方激励为社会激励的健康发展提供管理和指导
三、社会激励促进官方激励的发展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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