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以群体性事件和公众参与作为研究的逻辑起点,综合运用模式分析、比较分析和实证分析的方法,对群体性事件治理中公众有序参与的行政法制度进行了探讨研究:阐述了群体性事件治理公众有序参与的基本理论问题,分析了“有序性、非对抗型”群体性事件(厦门PX事件、大连PX事件等)和“无序性、对抗型”群体性事件(贵州瓮安事件、湖北石首事件、广东乌坎事件等)中公众参与的现状,探讨了我国群体性事件治理中公众有序参与困境的原因,评析了国外公众参与程序和制度的主要经验,在此基础之上寻找我国群体性事件治理中公众有序参与的路径,构建了群体性事件治理中公众有序参与的具体法律制度框架。
以“平衡论”的核心理念为指导,从公民权利和国家行政权力相互合作互动的角度出发研究群体性事件的治理,通过行政法上的制度创新,既让“无序性、对抗型”群体性事件消弭在萌芽状态,或者以较低的社会成本使其得以及时解决,也让我国的群体性事件向“有序性、非对抗型”群体性事件转型,并且扩大和保障公众参与群体性事件治理的权利,从而既能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又能确保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治理群体性事件,积极化解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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