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之,在西方契约精神主导下,从宗教到政治,从企业到家庭,从个人到社会,无不在契约当中。一切的社会关系和人伦关系如:人神关系、亲子关系、夫妻关系、劳资关系、民政关系全都可以还原成为契约关系。契约精神是西方现代文明的文化精神,契约是西方现代社会的结构力量和塑造力量,可以说,西方现代社会就是由契约来塑造的。
与西方契约精神的“权利本位”相反,中国的礼乐精神则是“伦理本位”。所谓“伦理本位”,就是把个人、家庭、企业、国家都当作一个伦理体、一个道德体,一切的社会关系都是伦理关系:天人关系、人神关系、父子关系、夫妻关系、君臣关系、劳资关系、民政关系等,所有这些关系,都是人伦关系。伦者,次也、序也。“伦”就是人与人、人与神、人与自然的关系和秩序。在儒家看来,父子、君臣、夫妇、兄弟、朋友是五种人伦关系。人与神灵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都是伦理关系,是“天伦”。所谓“天伦”,就是上天在创造宇宙,化生万物的过程中所作的秩序安排。这种关系不是人为的秩序,不是通过法律,通过制度,通过契约规定的人为秩序,而是上天安排的秩序,是“天秩天序”。
在儒家看来,家庭关系如父子关系、夫妻关系等不是由契约、法律来界定的,而是与生俱来的,是天命关系,不需要法律和契约来证成及认定。父慈子孝,夫义妇贞,都是天道天理。所以,家庭之乐又称“天伦之乐”。劳资关系、民政关系都属于君臣关系,君仁而臣忠,这是天道天理。人对于天地神灵,祖先神灵,圣贤神灵要持敬畏之心,这也是天道天理,不是人为的契约规定,这是生命的信仰,是身心性命的安顿,是生命人格挺立和道德人格完善的途径和标志。人与神圣之间、人与自然之间不是责权利的契约计较。
“伦理本位”的礼乐精神博大、深厚、崇高,而“权利本位”的契约精神与之相比,则明显肤浅、世俗、平庸、低级,是典型的世俗文化,功利性文化。
2.契约精神与礼乐精神在治世功能的实现方式上完全不同
契约精神是通过“止恶”的方式来达到管理的目的。所以,由契约精神所主导的社会伦理规范,又称为“底线伦理”。所谓“底线伦理”,就是强调社会的一切规范力量(如法律、制度等)都是为了保证人类的道德底线。其社会功能就是阻止人们为恶、犯罪。而且,这种阻止是“事后追究”式的阻止,同时,这种“事后追究”是建立在事实和证据基础之上的。
在契约精神的主导下,法制具有所谓至高无上的“独立性”。这里的所谓“独立”,不是中国人所理解的不受政治权力干预的独立性。西方所谓法律的独立性,不仅是指不受行政权力干预,更主要是强调法律不受道德和人情的制约。法律是冷冰冰的,不管善恶,不管是非,不管美丑,不管真假,只讲“证据”。伦理、道德、公正、亲情、人性等人类最美好的一切,都在法律视野之外,法律只维护当事人的权利(包括罪犯的权利),维护的依据就是法律的条款以及与此相关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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