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美国的制度和保障
1.美国的海外投资保证制度
美国于1948年开始实施“马歇尔计划”时,率先创立了海外投资保护制度。海外投资保护制度是在发展过程中对私人海外投资的安全与利益的奖励、促进和保护,这也是美国政府始终如一的基本政策。美国国会在1961年通过新的《对外援助法》修订案,同年还设立了国际开发署接管投资保证业务。美国政府也从这一年起规定海外投资保证制度仅适用于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到1964年已认可的海外投资保证总额增至15亿美元,1967年5月,已经有79个国家与美国签订投资保证协定。1969年,美国再次修订《对外援助法》,设立海外私人投资公司(OPIC)。它不隶属于任何行政部门,是联邦行政部门中的一个独立机构,承担大部分国际开发署的对外投资活动业务,现已成为美国私人海外投资保证和保险的专门主管机构。
2.美国的税收优惠
早在20世纪初美国政府就开始对私人对外直接投资实行纳税优惠。这个优惠措施包括所得税方面的优惠、税收减免、税收抵免、税收延付、税款亏损结算和亏损退回以及关税等方面的优惠,主要是通过实施“附加价值征税制”来实现的。
3.美国的外交支持
美国政府主要通过与其他国家签订双边或多边条约,以及利用国际经济组织,对本国私人海外直接投资进行外交方面的支持与保护。二战后,美国制定了许多旨在保护美国私人对外直接投资利益的法律,如《美英贸易和金融协定》《经济合作法》《对外援助法》《肯希卢伯修正案》及1974年贸易法中的限制条款等。此外,美国政府还广泛利用它所发起和参与的国际组织为本国海外私人投资企业提供服务。
4.美国的财政资助
美国政府对美国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提供优惠贷款,其中,美国进出口银行与海外私人投资公司在这方面也一直扮演着重要角色,利用对外援助并推动私人资本输出也是美国政府的一贯方针。美国政府近几十年来在这方面所采取的主要方式就是把美国提供援助与受援国为美国私人投资提供方便这两方面联系起来,做出的许诺也都是有利于美国资本扩张的,目的是为美国公司下一步参与项目建设、扩大投资提供最为有利的条件。
5.美国对海外资源开发的大力支持
工业先进的国家基本上都是能源消费大国,但这些国家对原材料的依赖程度会随着产业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而有所降低,这个问题也会被上升到国家层面进行总体设计。就美国法律来说,它在对一般性企业和国内产业进行限制垄断时,对资源性行业和外向型行业往往是网开一面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就允许美国资源性行业实行行业垄断。《共同安全法》《对外援助法》《经济合作法》等,则又扩大了对美国跨国企业在海外矿产资源开发的保护范围,通过签订各种双边、多边协议来保护美国企业的多种权利,并使其免受歧视性的待遇。
除通过法律对资源性企业提供常见的融资支持、贷款保证和投资保险之外,针对资源开发的不确定性,美国政府还建立和维护全球矿产资源信息系统,利用自己的地质勘查技术优势,向美国的跨国企业提供信息服务。早在1913年,美国针对资源的日渐耗竭,就正式将资源耗竭在税则中的补贴制度化,允许美国的跨国企业在税后净利润中扣除一定比例,用于寻找新资源;而在那些企业自身能力所不及的领域,美国政府还会采取非经济手段给予协助;就连军事力量有时都可以被动用,这方面,在油气资源领域动用武力的表现最为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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