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事的任职资格
《公司法》第147条规定了监事的任职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已经被任命的要立即解除:(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同时还规定,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二)监事的任免、比例及任期
《公司法》规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1.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2.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置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设主席1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二、监事会监事会,又称监察委员会,是股份公司必备的法定监督机关。监事会接受股东大会的领导,是其下设置的与董事会并列的组织,主要行使的是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权。我们首先了解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之间的关系。股东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而董事会和监事会都是受股东大会委托并对其负责的,在我国的法律中,二者是并立的,只是各自职能的不同。三会的区别在于:股东大会是出资者所有权主体,代表全体出资者行使出资者所有权;董事会是法人财产权主体,代表法人行使法人财产权;监事会是出资者监督权主体,代表全体出资者对董事和其他高层管理者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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