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国增值税的类型及转型
增值税中,理论上的增值额与实行增值税的国家所采用的法定增值额是有区别的。各国政府在实际征收增值税过程中,将根据自己的国情、政策的要求,人为地确定增值额,称为法定增值额。因为规定了哪些项目可以抵扣,哪些项目不可以抵扣,所以,法定增值额可以大于、等于或小于理论增值额。法定增值额与理论增值额不一致的主要原因在于对购入固定资产的处理办法的不同,据此,又可把增值税分为三种不同类型: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
简单来讲,生产型增值税在计算增值税时,不允许扣除任何外购固定资产的价值,因此其法定增值额大于理论增值额,采用这种类型最明显的好处是可增加财政收入,但是,将对固定资产造成重复纳税,不利于企业进行设备投资与改造,不符合我国产业政策调控方向,也由于产品重复纳税,与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国家的同类产品相比,成本过高,不利于竞争。另外,在征收管理的实践中,需要区分抵扣项目和不予抵扣项目,使得征管的工作复杂化,增加了工作量。
收入型增值税在计算增值税时,只允许扣除外购固定资产当期计入产品价值的折旧部分,法定增值额等于理论增值额。如果固定资产按当期计人产品价值的折旧额抵扣.转入的折旧部分就没有合法的外购凭证,给凭发票扣除带来困难,所以这种方法不被广泛采用。
消费型增值税在计算增值税时,允许将当期外购的固定资产价值一次性全部扣除,法定增值额小于理论增值额。虽然采用这种方法将会减少财政收入,但是,因为是凭发票抵扣,操作起来简单方便,最重要的是,能够避免重复纳税,大大减轻企业负担。鉴于此,世界各国大多采用消费型增值税。
在我国经济发展初期,为了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抑制投资膨胀,采用了生产型的增值税,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财政收入的不断增加,为了保持企业平稳较快发展,降低企业设备投资的税收负担,2004年7月1日起首先在东北三省的装备制造、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以及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军品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等八大行业进行了转型试点,规定允许抵扣其自2004年7月1日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除厂房等不动产外)、用于自制固定资产的货物或应税劳务、融资租赁固定资产、固定资产运输费用等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额。截至2006年年底,试点地区的试点企业新增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121.9亿元,共抵扣增值税90.62亿元。该项政策的实施,在东北老工业基地三省一市起到了拉动投资、鼓励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更新换代的促进作用。
为了支持中部地区老工业基地振兴和资源城市转型,建设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现代装备制造业基地,建设高技术产业基地,加快发展新兴产业,实现可持续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于2007年7月1日起将增值税转型试点范围扩大到我国中部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6省26个老工业基地城市的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电力业、采掘业以及高新技术产业等八大行业。中部6省26个老工业区包括:山西省的太原、大同、阳泉、长治;安徽省的合肥、马鞍山、蚌埠、芜湖、淮南;江西省的南昌、萍乡、景德镇、九江;河南省的郑州、洛阳、焦作、平顶山、开封;湖北省的武汉、黄石、襄樊、十堰和湖南省的长沙、株洲、湘潭、衡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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