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规范化管理系列:物流公司规范化管理操作全案》:
进口租船订舱联系单的内容包括货名、重量、尺码、合同号、包装种类、装卸港口、交货期、买货条款、发货人名称和地址及发货人电挂或电传号等。填写进口租船订舱联系单的注意事项如下:
(1)货名、包装、件数、重量、尺码要填写中、英文名称;重量需填毛重,长大件要列明长、宽、高的尺寸;重件要列明最大件重量和重件件数。
(2)买货条款的一栏要与贸易合同相一致;对装运条件另有规定者,要在联系单上写明,以便划分责任、风险和费用。
(3)危险货物要注明危险品的性质和国际危规的页码及联合国编号。国际危规把危险品分为爆炸品、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氧化剂和有机氧化物、有毒和有感染性的物质、放射性物品、腐蚀性物品和其他危险物品等九大类。填写时要填明类别、货物品名不能使用商品俗名,一定要用学名。易燃液体还需注明闪点。
(4)贵重物品要列明售价。
(5)联系单的内容必须与贸易合同完全一致。如租整船,还需附贸易合同副本。
2.签订《海运进口货物国内代运委托协议书》
委托人向代办人(对外贸易运输公司)提出代办海运进口货物国内港口接交和国内代运业务,双方签订《海运进口货物国内代运委托协议书》作为接交、代运工作中双方责任划分的依据。
3.寄送货物装船通知及提单
委托人收到国外发货人发出的货物装船通知后,立即转告代办人。同时,国外发货人按贸易合同确定的交货地向货运目的港的我港口所在地的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发送货物装船通知及提单。
4.掌握船舶动态
船舶动态主要包括船名、船籍、船舶性质、装卸港顺序、预抵港日期、船舶吃水和该船所载货物的名称、数量等方面的信息。船舶动态信息来源可获自各船公司提供的船期表、国外发货人寄来的装船通知、单证资料、发货电报以及有关单位编制的进口船舶动态资料等。
5.收集并送交相关单证
委托人通过结汇银行对外付汇、赎单后,在货物到港之前,按代办人的要求,将代运协议中提及的一切有关单证送交目的港的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委托人凭正本提单向承运人或承运人的代理换取提货单。
进口货物运输单证一般包括商务单证主要和船务单证两类。商务单证主要有贸易合同正本或副本、发票、提单、装箱单、品质证明书和保险单等。船务单证主要有装船通知、载货清单、货物积载图、租船合同或提单副本。如系程租船,还应有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装货事实记录和装卸货物时间表,以便计算滞期费、速遣费。
6.报关
代办人收到委托人提交的单据、证件,于货物抵港后,按海关、商检、动植物检疫等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进口报关、报验手续。
进口货物向海关报关,填制进口货物报关单。报关单的内容主要有船名、贸易国别、货名、标记、件数、重量、金额、经营单位、运杂费和保险费等项,货主或代办人凭报关单、发票、品质证明书等单证向海关申报进口。办理报关的进口货物,经海关查验放行,交纳进口关税后,方可提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18条规定,进口货物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海关申报。超过上述规定期限未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征收滞纳金。
凡不在港口查验放行的贸易货物的货主,需填制国外货物转运准单,向港口海关申报,经海关同意并监管运至目的地,由目的地海关查验放行。
7.报检
进口货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检法》的规定,必须向商检局申请办理检验、鉴定手续,查验进口商品是否符合我国规定或订货合同的有关规定,以保护买方利益。
报验进口货物需填写进口商品检验申请单,同时需提供订货合同、发票、提单、装箱单、理货清单、磅码单、质保书、说明书、验收单和到货通知单等资料。
凡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商品种类表》(以下简称《种类表》)的进口商品,需接受法定检验。但表内所列商品如属援助物资、礼品、样品及其他非贸易物品,一般可免予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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