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CAS20的规定,上市公司乙在合并丙公司后,提供比较会计报表时,应该对其前期编制的报表按合并情况进行调整,调整后乙公司合并前一期间的净资产为35亿元(不仅包含乙公司的净资产25亿元,而且凭空多出了被并方丙公司的净资产10亿元),而实施合并后乙公司提供的会计报告的净资产为其真实数20亿元(乙公司合并前净资产为25亿元,合并过程中支付了现金15亿元,而计入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金额为10亿元,差额调减乙公司所有者权益)。这样导致了乙公司在其合并前比较期间期末的净资产与实施合并后(当期)期末的净资产无法衔接,显然背离了可比性。原因在于合并前比较期间每期末的净资产除了合并方(乙公司)本身的净资产外均凭空多出了被并方(丙公司)的净资产数额,而在合并后期末则为合并方(乙公司)真实的净资产数。这样,从合并方(乙公司)前后期间的比较报表来看不具有可理解性,可能会误导会计报表的信息使用者。除此之外,按此方法计算合并前后期间比较财务指标(如净资产收益率等)时,由于前后期间净资产的差异,计算出来的财务指标会有很大差异,也不具有可比性。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