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规制政策工具
中国目前的环境规制政策以命令一控制型为主,经济激励型手段为辅。
“命令控制型工具”是指国家行政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等,对生产者的生产行为进行管理,禁止或限制某些污染物的排放,最终影响排污者的行为。我国目前使用的命令一控制型手段有:(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EIA)要求在项目建设开发时必须按规定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做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对外经济开放地区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中,都有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各省、市、自治区也根据中央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办法,制定相应的地方法规和实施细则。(2)“三同时”制度。1973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改善和保护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中规定所有单位在进行新、改、扩建项目投资时,必须将有关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即所谓“三同时”制度。1979年,“三同时”制度又被列入《环境保护法》。(3)限期治理与关停并转制度。该制度针对已存在的污染源尤其是位于特别保护区内的超标排放污染源及造成严重危害的污染源,由法定机关根据相关规定勒令其在一定期限之内治理达到环保要求。对于那些污染非常严重,通过限期治理仍然不能达到排放标准的企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关闭或转产。(4)集中污染控制制度。集中污染控制是针对某一特定范围进行环境质量集中治理的管理措施,是一种降低治理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强化环境管理的手段。(5)排污许可证制度。该制度指政府及环境保护部门为达到改善环境质量目标,根据一定时间和地域内污染物控制总量,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加以限定,并通过颁发排污许可证进行监督管理的一种行政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颁发实施细则》、《水污染物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物防治法》以及各省环境保护条例都对排污许可证制度做出具体规定。(6)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指通过实行定量考核,对城市政府在推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中的活动予以管理和调整的一项环境监督管理制度。考核分为国家级与省、自治区级两级,定量考核每年进行一次,考核指标共27项,其中环境质量指标7项、污染控制指标9项、环境建设指标6项、环境管理指标5项。其中,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三同时”制度属于事前控制,主要以预防为主,将环境保护工作做在污染发生之前;集中污染控制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属于事中控制,旨在污染发生的同时进行监管和治理;限期治理与关停并转制度属于事后控制,是在污染事实已经发生之后,对产生污染的企业执行处罚并令其取消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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