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规则对低碳经济的约束与激励》:
当今世界上最重要的多边贸易体WTO对低碳经济有重要影响。低碳经济,特别是涉及国际贸易问题时,一方面会受到WTO规则的约束、限制,另一方面也可以在WTO规则中找到激励。同时,低碳经济对WTO规则是一种挑战,也是一种发展和促进,各种低碳经济措施,如碳关税、低碳补贴、碳标记,能够唤起对WTO中一些问题的深入探讨,如相同产品的界定、环境补贴的去留等,也有可能改变WTO的某些规则。
WTO是构建当前国际经济贸易秩序的“主体建筑”,是全球经济运行的重要制度和法律框架,搞低碳经济不能不受到WTO的制约。例如,各国往往推出对低碳产品、低碳经济的所得税优惠以刺激其发展,但这因极易构成补贴而不能奏效反而会受到惩罚;再如,推行碳标记有利于提高消费者的环保意识,使低碳产品畅销,这是新一代环保机制,但在国际贸易中往往因为进口产品碳里程长,而被视为对进口产品的歧视。WTO规则对低碳经济的影响涉及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也影响到微观层面的企业行为,还会影响到人们的生活。比如,如果实行碳关税,可能会造成众多的出口企业倒闭,千百万人失业和生活水平下降。
WTO规则对低碳经济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一些问题上。
(1)相同产品。国民待遇的适用对象是相同产品,其他要素相同而碳含量不同的产品是否是相同产品,关系到对某些进口产品能否实行国民待遇。目前,相同产品的通常判断标准有四类:物理属性、最终用途、消费者偏好、关税分类。这四类标准均与碳含量无缘,因为这四类标准均是与产品的物理性质或使用价值有关的标准,而碳含量通常不会体现在产品的物理性质和使用价值当中,因而不易被消费者察觉。基于产品物理性质的界定方法,碳含量很难成为界定相同产品的标准,这为以碳含量为基础的低碳经济措施获得国民待遇的正当性设置了一个基础性的障碍。这个问题亟须探讨,也需要改变,甚至可以说在低碳经济语境下,是会改变的。
(2)禁止性补贴。SCM协定规定的禁止性补贴是WTO遏制、打击最为严厉的违法性行为,因其直接造成对出口贸易的扭曲。禁止性补贴包括直接的出口补贴和间接的进口替代补贴,二者均与低碳经济有关。低碳经济发展的初始阶段,政府往往会对企业进行技术上、设备上的资金资助,这已经成为相当普遍的现实。政府补贴低碳经济,可以直接给予企业资金,也可以间接给予税收优惠、贷款优惠等有利条件,从而鼓励企业从事节能减排的研发、生产、经营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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